福州市

什麼情形下中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審理?

2022-11-1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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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仲裁院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後,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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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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