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一是穩步提高稻穀最低收購價格。二是繼續落實農資綜合補貼政策。三是實施糧食儲備訂單補貼政策。四是制定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如市場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時,政府委託收購的糧食按政府最低收購價收購。五是繼續對産糧大縣給予獎勵。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市)政府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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