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低於400萬元的工程是否需要擴初設計及概算?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第十三條: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式:(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發改投資〔2021〕1813號)第二項(三)簡化特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落實《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對列入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對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在合併編制報批文件、簡化審批程式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綜上所述,如屬於以上情形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簡化審批程式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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