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項目必須進入公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發改投資〔2021〕1813號)第(十)點有關規定,所有依法必須招標的投資項目,其招標採購活動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號)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1號)第六條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授權的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福建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4〕161)第八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製,列入《福建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該辦法第九條對列入交易目錄的項目做了規定。同時,《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20〕11號)第二點要求,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按照應進必進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目錄製定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目錄內公共資源交易應當納入平臺。
您方提到的電廠及碼頭項目若符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第二條規定情形,需要依法進行招標的,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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