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400萬以下項目按招投標法公開招標,是否違反了〔2022〕667號文?

2023-11-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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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條:招標包含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及規模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小規模工程發包有關工作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22〕667號)第二點明確,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等規定執行,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非招標方式採購,採用政府採購文件範本,使用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並由財政部門監管。

  您方提出的工程施工400萬以下項目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中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可自行選擇招標或不招標,若業主單位選擇招標,屬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發包,則不屬於“依法可不招標”的情形,不適用於閩發改法規〔2022〕667號文,並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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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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