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嗎?

2024-06-2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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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從以上條款得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還存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能,屬於還未確定中標人,所以您問題提到“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嗎?”是不行的,只能等最終中標結果確定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就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除非出現法定的中標無效情形,即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産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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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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