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中應如何約定?

2023-11-0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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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的情況下,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約定不同:

  1、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並通知購房者入住的:直接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

  2、房屋實際並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的,在合同中應約定:

  (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2)賣方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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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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