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哪些行為或經營哪些業務?

2022-11-2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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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産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3.與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4.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5.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6.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産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7.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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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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