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審計機關在審計期間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等行為,怎麼辦?

2023-06-2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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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審計法第三十八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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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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