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關於河岸生態保護水利是否明確相應的審批辦法?

2024-05-0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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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在河岸生態地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排污管網無關的設施。因此,個別項目確需建設,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即: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涉水工程,業主單位應編制洪水影響評價類報告,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具體辦事指南和流程請登錄“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中“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事項查詢,採用分級審批原則,該事項有關規定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涉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依法取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灘公園等涉河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防洪要求、河道專業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嚴格保護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修建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審核前,將工程建設方案與防洪評價報告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二)根據《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依據國家等級標準劃分為五級,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一)一級河道閩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二)二級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門橋至南平西溪口)、九龍江下游(北溪從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從鄭店水文站至匯流口)、晉江(雙溪口至晉江口)、富屯溪(光澤東西溪匯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幹流(南浦溪、崇陽溪匯合口至南平東溪口)以及三級河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三)四級河道、五級河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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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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