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1) 河道採砂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江河管理機構劃定的採砂地段按計劃進行;
(2)必須服從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規劃,確保河勢穩定、堤防和防岸等建築物的安全,行洪和航運的暢通;
(3) 省級河段的堤防迎水面距堤腳15米範圍內禁止開採砂石、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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