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福建省水資源條例》(2023年11月23日修訂發佈)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的水電站開展綜合論證,實施分類整治。建立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逐步退出機制。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水電站,應當停止使用。對運作時間已達到設計年限,未經生態影響綜合論證的,不得批准其進行技術改造。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省政府部門
市、縣(區)
國務院部門
中央駐閩機構
各省區市
新聞媒體
其他
省政府部門
市、縣(區)
國務院部門
中央駐閩機構
各省區市
新聞媒體
其他
主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承辦:福建省大數據集團有限公司
為確保最佳瀏覽效果,建議您使用以下瀏覽器版本:IE瀏覽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瀏覽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瀏覽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內核9.0及以上。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