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有哪些?

2022-11-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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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場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當場對自然人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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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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