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混淆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2023-08-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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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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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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