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或者“其他手段”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2023-08-25 09:35
| | | |

  “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