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2023-08-25 09:35
| | | |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的,且具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