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集體/證明商標註冊人可否使用該集體/證明商標?

2022-11-2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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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使用該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註冊人是代表集體組織進行註冊。因此,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應居間監督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品質標準。因此,證明商標只能由註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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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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