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個人和單位在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有何權利義務?

2024-08-2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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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但是,如果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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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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