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報告的簽發日期超出了産品本身的有效期,檢驗報告是否有效?

2023-11-0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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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實行承檢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承檢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應當加蓋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負責。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市場監管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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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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