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週期如何確定?

2024-08-2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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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期檢驗應當以安裝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按照TSG T7001-2023進行改造監督檢驗的,以該改造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按照以下週期和要求實施:

  (1)15年以內的電梯,分別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2)超過15年的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經重大修理並且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當年的定期檢驗(如果有)不再實施,其後仍然按照第(1)和第(2)項確定的年份進行定期檢驗;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啟用前,進行定期檢驗;其後仍然按照第(1)和第(2)項確定的年份進行定期檢驗。

  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以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對於第(4)項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可以最多提前2個月進行定期檢驗。

  2.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後,在應當實施檢驗之外的年份,每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測。電梯的自行檢測日期以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或者上述定期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可以最多提前1個月進行自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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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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