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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保護
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應負責嗎?
廢止,失效(
宣佈失效)
2023-10-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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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填補了《廣告法》監管上的一個真空地帶,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法律相銜接,這對於遏制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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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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