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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統計綜合評價分析方法?

2024-06-1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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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綜合評價分析方法簡稱綜合評價方法,也稱多指標(或多屬性)綜合評價方法,是根據研究的目的建立一個統計指標體系,對現象發展的多個方面分別給予定量描述,並在此基礎上,綜合各個指標所提供的信息,得到一個綜合評價值,對研究對象作出整體性評判,以此進行橫向或縱向的比較。簡單地説,就是將多個指標轉化為一個能夠反映綜合情況的指標來進行評價。就統計工作過程而言,綜合評價是繼統計調查、統計數據整理之後的統計分析中重要環節,是體現統計職能、發揮統計作用、實現統計價值的重要分析方法。

  一、主要作用

  單項指標往往只能反映客觀事物的一個側面,而不能全面反映事物的整體情況。例如,在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狀況時,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各種考核指標,如資金産值率、勞動生産率等,這些指標都是從一個方面而且只能從一個方面反映企業經濟效益的優劣。比如,資金産值率只能從資金利用方面反映企業的經濟效益水準,資金産值率高(低),並不代表勞動生産率等其他效益指標的數值也高(低)。同樣,勞動生産率也只是從勞動力利用角度體現企業效益水準,勞動生産率高(低),並不意味著資金産值率也高(低)。那如何綜合考核企業經濟效益呢通常的做法是把反映企業經濟效益的多個指標,如資金産值率、勞動生産率、産品銷售率、成本利潤率、增加值率、資金週轉率等指標綜合起來,得到一個綜合指標,來全面反映企業經濟效益。通過綜合指標,既解決了評價的整體性問題,又克服了單項指標的片面性。

  二、評價步驟

  (一)明確評價目標

  首先,要明確評價目標,明確要對什麼進行綜合評價,只有目標明確,才有針對性。其次,要確定評價的目的,即評價的結果是幹什麼用的。不同的評價目的,所選用的指標體系也就有所不同。

  (二)選取評價指標,構建評價指標體系

  選取評價指標、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是整個綜合評價工作的關鍵。根據評價目的及評價對象的主要屬性,選擇合適的統計指標,建立一個能夠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反映評價對象本質特徵的評價指標體系。

  (三)確定各評價指標的權重

  評價指標的權重是指各個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相對重要性的數量表現。一般來説,評價對象的各個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作用是不一樣的,因此各個評價指標的權重也應該有所不同。儘管權數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就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來説,權數始終起著權衡輕重的作用。如何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各個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作用,對評價結果的合理與否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確定評價指標權重的方法有主觀賦權法和客觀賦權法兩類,前者主要包括專家評分法、層次分析法等,後者主要包括變異系數法等。如果評價指標體系是單一層次的,則所有指標權數之和等於100%;如果是多層次的,則每層各部分權數之和等於100%。

  (四)對評價指標進行同度量處理

  綜合評價需要運用由多個評價指標組成的評價指標體系,而這些評價指標分別反映評價對象的不同側面,一般具有不同的性質,且計量單位往往也不一樣,因而必須解決不同指標的同度量問題,即對其進行無量綱化處理,消除指標量綱的影響,使不同評價指標之間具有可比性,以便對評價對象作出綜合評價。

  無量綱化處理即對評價指標數值進行標準化、正規化處理。它是通過一定的數學變換來消除原始指標量綱影響的方法,即把性質、量綱各異的評價指標值轉化為能夠進行相互比較的相對數,即評價值。常用的方法有相對化處理法、功效系數法和標準化處理法等。

  (五)選擇評價方法,建立評價模型,計算評價結果

  指標權重的確定和指標值的無量綱處理是計算綜合評價結果的準備,在經過上述各項工作之後,還必須選擇評價方法,建立一個綜合評價模型,將經過無量綱化處理過的評價值植入模型,計算出綜合評價結果。

  綜合評價的方法很多,可以根據評價對象的屬性特點來選擇不同的方法,建立相應的評價模型,如綜合評分法、綜合指數法、模糊綜合評價等。

  (六)根據評價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綜合評價結果是一個綜合性的指數,按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劃分有總目標指數、子目標指數以及子子目標指數等,依據各個指數的計算結果即可進行綜合評價結果的分析。比較分析各個評價對象總目標或子目標的評價結果指數,分析各自的優勢、劣勢、差距或不足,據此搜尋原因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

  三、局限性

  綜合評價的理論與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綜合評價結果具有相對性

  綜合評價結果儘管採用了一定的數學模型,其結果用數值來表達,但一般不具有統計指標的獨立意義,而只有相對意義,即只能用於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比較和排序。

  (二)綜合評價的結果不具有唯一性

  綜合評價可採用的方法很多,選擇不同的評價方法,可能有不同的結果。即使採用同一種方法,也會由於諸如評語等級的擬定、各等級所賦予的分值的擬定、單因素評價方法的評定、評價的相對標準的擬定、單因素評價結果的合成等環節上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綜合評價結果。

  (三)綜合評價結果常帶有主觀性

  在綜合評價中,各指標的評價標準以及權數的確定,常常需要依靠有關專家,不同的專家給出的標準和權重會有所差異,因此,綜合評價的結果,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四)綜合評價結果的可比性存在一定的局限

  如前所述,評價對象的比較和排序只能在同一參照係內進行,評價的結論也只有在同一參照係內才有可比性。對那些非數量評判因素進行評判時,一般要請一些專家對評判進行等級評定及投票。不同的專家進行評判所依據的標準不盡相同,因而,綜合評價結果的可比性在範圍上有較大的局限性。

  由於綜合評價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它的結論只能作為認識事物、分析問題的參考,而不能作為決策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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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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