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有關規定,企業因該工程負有工程品質、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撤銷資質、停業整頓,或因該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相應工程業績不應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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