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聘用單位不願意配合辦理二級建造師登出手續的應怎麼辦?

2024-09-0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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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建市[2008]48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原聘用單位不同意或逾期不配合辦理登出的,個人可向註冊機著郵寄離職證明、勞動仲裁書或司法判決書等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個人先登錄“福建省建設執業資格註冊管理系統”個人端申報二級建造師登出手續,原聘用企業退回申請或逾期(7天內)未配合辦理的(請勿刪除登出手續申報數據,否則無法發起維權),個人再通過該系統個人端的“維權申訴”欄目申訴,並上傳與註冊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離職證明、勞動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省註冊中心將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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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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