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

2022-09-2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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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機構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受理條件

  被收養人條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送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特殊條件: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款限制;

  3.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申請材料

  一、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護照;

  (二)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 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護照;

  (二)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 的機構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二)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五、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三)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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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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