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登記
實施機構
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受理條件
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2.孤兒;
3.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送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特殊條件: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申請材料
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産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産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並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搜尋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搜尋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製件;
(二)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簿證明、成長情況報告和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複製件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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