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哺乳時間和哺乳假

2022-09-2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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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時間 

  根據規定,在哺乳期內的女職工,每個工作日享有1小時哺乳時間,直至嬰兒滿一週歲。如果生育多胞胎,那麼每多一個寶寶,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條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七個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必要的産前檢查、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哺乳假

  女職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産假期滿之後申請哺乳假,休至嬰兒滿一週歲。

  2020年的《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女職工産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週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得低於生育津貼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哺乳假不等於産假。

  女職工本人要向單位申請哺乳假,用人單位同意後才可以休,也就是決定權在單位。若單位不同意,就不可以休哺乳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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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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