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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男子聚餐後醉駕出事故死亡 27人全被判擔責

2021-01-0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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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根參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學聚會,因氣氛熱鬧他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他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發生車禍,張某根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後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事情還沒完……

  事情發生在去年2月20日晚,事發後,張某根的家屬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但張某根的初中同學辯稱:“吃飯的時候並未勸酒,期間只張一人喝了白酒,開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事後大家也紛紛送上人情關懷金,這個賠償責任,我們不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而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於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在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于情于理對意外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慮,張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餘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對於相關案例,紹興中院法官表示,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共飲後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係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在審理中,法院對於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未盡注意義務的,也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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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交警微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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