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4年公辦教育收費項目及標準一覽表
收費項目 |
專業類別 |
收費標準 |
審批文件名稱或政策依據 |
備註 |
一、研究生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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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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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高校 |
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
不超過8000元/生·學年(24000元/全程·生)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3〕4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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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 |
不超過10000元/生·學年(30000元/全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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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廈門大學 |
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
33000元/全程·生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3〕479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重新核定廈門大學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和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0〕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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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 |
39000元/全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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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 |
各高校自主確定,報備後執行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3〕4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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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辦本科高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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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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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高校 |
一般專業 |
42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核定2004年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四所高校和廈門大學學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4〕費213號),《關於對我省公辦本科高校學費實行分類歸檔的通知》(閩價費〔2013〕176號) |
學校可根據辦學實際在允許上浮20%幅度內確定不同專業收費標準,部屬院校及進入“211工程”學校和重點學科可在上浮30%幅度內確定各專業收費標準。 |
醫學、飛機工程類專業 |
5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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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7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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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高校 |
一般專業 |
4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歸檔調整我省未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的公辦本科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14〕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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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50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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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70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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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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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公寓 |
600-12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2〕567號) |
加裝空調的學生宿舍可在原定標準的基礎上加收空調費:2人間200元/生·學年,4人間100元/生·學年,6人間70元/生·學年,8人間及以上5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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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宿舍 |
5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我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7〕75號) |
省部屬高校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公寓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院校的公寓標準由設區市發改、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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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辦高職高專學費 |
一般專業 |
6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財政廳《關於我省公辦學校高職高專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閩價費〔2012〕3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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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66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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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7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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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軟體高校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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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軟體高職 |
三年制 |
270元/學分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高校軟體專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4〕費16號) |
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出112分 |
五年制 |
200元/學分 |
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出19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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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軟體本科 |
400元/學分 |
一、二年級按本校同類專業本科標準收取,三、四年級按表中規定學分及標準收取。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過8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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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軟體碩士 |
1000元/學分 |
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過4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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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視大學(開放式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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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類專業學費 |
不超過100元/學分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佈電大系統“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07〕54號) |
畢業總學分不超過8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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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科類專業學費 |
不超過90元/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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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試報名費 |
4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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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註冊建檔費 |
2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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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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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層次 |
不超過本省同類公辦學校文理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4倍;超過4倍標準的須符合相關條件並通過審批核定。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81號) |
學校每個項目收費標準以省發改委核定的文件為準。公辦本科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學費標準需超過4倍限額的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學校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規定的相關材料。省教育廳審核後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提出意見,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制定試行2年的學費標準;試行期屆滿,按規定程式依法開展成本監審,重新制定學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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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科層次 |
不超過本省同類公辦學校文理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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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閩臺合作項目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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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層次 |
15000-18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制定閩南師範大學等高校2018年新增閩臺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標準的函》(閩價費〔2018〕190號) |
自2019年秋季開學起,各公辦高校新增閩臺合作辦學項目的學費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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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科層次 |
10000-120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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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科高校國際課程班學費 |
28000元/生·學年 |
學校項目收費標準以省發改委核定的文件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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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校招生有關考試項目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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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電腦等級考試報名費 |
90元/生(全國電腦等級考試1級、1級B);105元/生(全國電腦等級考試2級—4級)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規範我省電腦等級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9〕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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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高考考試費 |
40元/生·科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的函》(閩發改服價函〔2023〕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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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人高考考試費 |
16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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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生招生考試費 |
16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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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科起點本科入學考試費 |
16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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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網路教育學生入學考試費 |
15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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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專升本(普通高職或專科畢業生升入本科)考試費 |
14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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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送生測試費 |
17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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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費 |
24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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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語口試費 |
3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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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語四、六級報名考試費 |
40元/人·次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規範我省教育英語水準考試收費問題的通知》(閩價〔2006〕費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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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學考試報名費 |
向社會開放專業 |
40元/生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自學考試報名費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2004〕費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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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開考專業 |
5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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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辦高校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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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費 |
堅持自願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費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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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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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軍訓服裝及食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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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人高等教育學費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調整我省大中專學校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0〕費字245號) |
學校可根據辦學實際在允許上浮20%幅度內確定不同專業收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下調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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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班、脫産班 |
一般專業 |
27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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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36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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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54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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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餘班、夜大、函授 |
一般專業 |
14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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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18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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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27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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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考助學班 |
全日制 |
2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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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班 |
200元/生·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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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學類自考助學班 |
全日制 |
27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我省醫學類自考助學班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2003〕費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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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班 |
260元/生·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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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辦中職學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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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免費 |
福建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進一步完善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2〕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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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 |
500-12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2〕567號) |
各個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以物價局核定的文件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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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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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費 |
堅持自願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費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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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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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軍訓服裝及食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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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辦普通高中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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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500-3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4〕費149號) |
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由各設區市發改部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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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 |
100-1200(元/生·學年) |
各個學校住宿費標準由各縣(市、區)價格部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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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項目學費 |
15000-50000(元/生·學年) |
按學校隸屬關係由省或設區市價格部門審批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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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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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本費 |
堅持自願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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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簿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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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實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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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體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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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看電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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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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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辦義務教育階段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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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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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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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
堅持自願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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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願在學校就餐的伙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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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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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中小學服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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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實踐食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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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服務費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堅持自願原則,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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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辦幼兒園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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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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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示範性幼兒園 |
560-720(元/生·月)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調整省屬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15〕283號);《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 |
按照幼兒園經費來源(財政核撥經費、財政核補經費、自收自支)分別核定,其中:小小班收費標準可在已核定的同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20%。省屬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由省級發改、財政、教育部門核定;設區市及縣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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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級示範性幼兒園 |
460-600元(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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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級示範性幼兒園 |
420-530元(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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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幼兒園 |
390-500元(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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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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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伙食費 |
不以營利為目的、按實收取、按學期結算,多退少補。 |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 |
伙食費按學期或按月收取,具體由幼兒園確定。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幼兒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2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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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兒保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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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食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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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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