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4年民辦教育收費項目一覽表
類別 |
收費項目 |
審批文件或政策依據 |
備註 |
高等教育 |
一、民辦高校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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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本科及高職高專學費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民辦本科及高職高專院校學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學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按管理許可權抄送同級發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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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學院學費 |
獨立學院學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學費標準由省級發改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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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辦高校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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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本科及高職院校住宿費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民辦學校住宿費標準按其實際成本制定。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按管理許可權抄送同級發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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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學院住宿費 |
福建省物價局《關於改革獨立學院學生住宿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213號) |
獨立學院學生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住宿條件、住宿成本等情況,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住宿費基準收費標準(500—1200元/生.學年,六檔標準),學校根據學生住宿條件等因素,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適當上下浮動確定具體學生住宿費收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15%,下浮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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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教育 |
一、民辦中職學校學費 |
福建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2012〕135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依法批准、符合國家標準的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就讀的一至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按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合理確定的學費高於政府補助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
二、民辦中職學校住宿費 |
各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批准其辦學的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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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
一、民辦普通高中學費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的學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費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各學校學費、標準按照批准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二、民辦普通高中住宿費 |
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的住宿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住宿費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各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批准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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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 |
一、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費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1.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各學校學費標準按照批准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2.各地按省定省級公用經費基本定額標準安排公用經費,由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減免學生的學雜費,學雜費高於政府補助部分可向所招收的學生收取。 |
二、民辦義務教育階段住宿費 |
各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批准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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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 |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 |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基〔2018〕52號) |
1.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控制在當地同級別財政核撥公辦園收費標準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過2倍。具體收費上限由各地教育、發改、財政部門統籌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準和居民消費水準等因素合理確定。2.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
注:民辦學校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參照相同辦學層次的公辦學校相關規定,為在校生提供可選擇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遵循“學生自願、事先公示、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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