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對象能夠享受哪些保障?
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權益。
1.實行資助參保政策。
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2.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
3.實行醫療救助保障。
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簡稱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費用。
(1)起付標準。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五類救助對象分別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確定救助起付標準。
(2)救助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額。原則上按不低於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實行動態調整。
4.實施傾斜救助。
對經三重保障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人員,由各統籌區實行依申請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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