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廳關於貫徹落實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根據《民政部 公安部關於開展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引導〉的通知》,進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兒童安置渠道,使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能夠通過收養回歸家庭。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159號),和《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引導〉的通知》(民發〔2015〕168號)。
三、《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對做好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提出了七方面的要求。
一是抓緊核實機構撫養的打拐解救兒童的身份和人數。要求抓緊核實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撫養的兒童中打拐解救兒童的人數,為做好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提供數據支援。
二是及時發佈兒童尋親公告。社會福利機構或救助保護機構在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後,要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發佈兒童尋親公告,繼續尋找打拐解救兒童的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三是依法開展兒童送養工作。社會福利機構要積極開展兒童送養工作,為打拐解救兒童尋找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家庭,在評估機構對收養人進行評估且符合收養條件後,福利機構要與收養人簽訂收養協議。
四是認真開展收養人的收養能力評估。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對收養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若工作量大,收養登記機關開展評估有困難的,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評估標準分為基本標準和否決性標準,基本標準是為評估收養人的收養能力提供了參考依據和指標,不是否決性指標。否決性標準是對收養申請人存在否決性標準規定的情況之一者,不得收養兒童。評估人員對收養申請人進行真實全面評估後要形成綜合評估材料,並經綜合考量提出評估結論。
五是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人的收養登記申請及收養能力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為收養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
六是經費支援。為保證打拐解救兒童收養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要做好經費保障。
七是加強培訓。各地要加強對收養評估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做好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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