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民規〔2022〕7號
廢止,失效(
為規範收養評估工作,提升收養登記工作水準,更好地保障被收養兒童合法權益,日前,省民政廳印發了《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兒童工作,要求全社會都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關愛,明確指出關愛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收養工作直接關係到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後,民政部正式出臺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我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起草了本省收養評估工作實施辦法,先後向各地民政部門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結合各地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于2022年6月經省民政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號)。
三、有效期限
《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全文共8章42條,明確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對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形式及要求、評估內容、評估指標、評估後融合、評估報告、監督管理等作了細化規定,使評估程式、評估指標體系更為系統科學,評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確了評估範圍。明確中國內地居民在福建省內收養子女,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二)明確了評估的實施主體。明確實施評估主體是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民政部門自行組織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須具備評估資質,雙方應簽訂委託協議,明確評估程式、雙方職責、義務與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明確了評估流程和時限要求。明確評估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並出具報告的流程。明確30日內,完成收養評估,並出具《收養評估報告》。30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民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收養申請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四)明確了評估內容和指標。評估內容由收養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收養動機和準備、職業與經濟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撫育計劃與教育能力、居住狀況、親鄰關係、道德品行和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10大項33個子項的評分指標構成,並明確了分值權重和打分標準。收養評估得分8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下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五)明確了在同等評估分值下給予優先的對象。《實施辦法》規定:收養申請人為烈士、因公犧牲人員父母或失獨家庭的,在同等評估分值下,應當給予優先。《實施辦法》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告慰烈士、因公犧牲人員,教育後人。同時,對失獨家庭給予應有的關心照顧。《實施辦法》同時規定收養申請人為孤兒寄養家庭的,對寄養孤兒的收養,在同等評估分值下,也應當給予優先。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收養申請人和寄養家庭的孤兒已經生活在一起,融合情況比較好,在同等評估分值下,給予優先收養。
(六)明確了評估後融合情況和指標。收養評估合格且收養評估得分最高的收養申請人簽訂融合期委託監護協議後,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融合的時間不少於30日。融合期滿後,評估人員對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融合情況進行回訪,形成融合回訪報告,提交民政部門。
(七)明確了否決性指標。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估資格:一是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行為的;二是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三是有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行為的;四是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五是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行為的;六是有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其他對未成年人成長不利惡習行為的。七是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
(八)明確了監督管理責任。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管理和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督責任。收養申請人如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等情況將會被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評估機構如有違規收費或者違反評估規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洩露當事人隱私等行為的,將解除收養評估委託協議,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五、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聯繫人:連峰;聯繫電話:0591-8767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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