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
一、辦理條件
1954年11月1日國家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二、辦理材料
①服義務兵役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②退伍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辦理流程
①本人申請。符合條件人員(含59周歲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張,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
②調查初審。村(居)民委員會經調查核實無誤後,在《福建省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上完整填寫基本信息、簽署初審意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申請人其他材料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復核。因申請人退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丟失,不能確認退役士兵身份的,將申請人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審。
③會審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請人服義務兵役有效證明材料統一組織復核。對年齡的認定出現個人檔案與身份證不符的,以身份證為準;對服役年限的認定出現個人檔案與退伍證不符的,以個人檔案為準。對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申報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武裝部、村(居)委會和已認同的同鄉(鎮、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隊服役的人員進行會審,形成會審紀要並張榜公示3天。對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福建省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上簽署復核意見、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將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公示期間及以後有異議的,上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組織調查核實。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本人並説明理由。
④核查審定。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福建省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上簽署審定意見、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認定為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實施對象。對經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本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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