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補助
一、辦理條件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未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二、辦理材料
①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②烈士證明書、錯殺被平反人員平反證明材料;
③本人與烈士或錯殺被平反人員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
④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⑤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張等。
三、辦理流程
①申報登記。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烈士證明書、錯殺被平反人員平反證明材料、本人與烈士或錯殺被平反人員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張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
②初審把關。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分別進行初審和復核,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相關資料複印件等材料上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本人。
③會審認定。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認真核實其身份,並由退役軍人事務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7天。對公示期間無異議的,辦理定期撫恤證件;對公示期間及以後有異議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組織專人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本人並説明理由。調查核實過程中有疑義的,逐級請示,確保認定工作穩妥順利進行。
④建立檔案。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上述被確認為符合條件的所有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認真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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