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撫恤優待等服務
一、辦理條件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八條被中止撫恤優待對象,因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或取消通緝後,可申請恢復撫恤優待待遇。
二、辦理材料
①書面申請:明確提出申請事項(恢復撫恤優待待遇)並説明犯罪時間、罪名及獲刑、釋放(含恢復政治權利)情況。
②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受理申請並審查同意後,出具為其恢復撫恤優待待遇的公函並加蓋單位公章。
③申請人落戶後的戶口簿複印件或戶籍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④監獄部門的《釋放證明書》(假釋的還須附公安部門的《假釋期滿證明書》)、公安部門恢復政治權利證明。
⑤原撫恤優待證件或原始材料。
⑥法院刑事判決書(含減刑判決書)。
⑦申請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4張。
三、辦理流程
①撫恤優待對象本人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向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
②申請人所在單位(街道鄉鎮),經核實確係刑滿釋放,同意申報恢復撫恤優待待遇的,可向其戶口所在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③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後,符合條件的連同本人申請、單位報告和司法部門釋放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一併報送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④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報送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⑤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恢復撫恤優待待遇,簽署意見,逐級通過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申請人。
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批准的第二個月起恢復撫恤優待,並做好申請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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