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相關事項
一、辦理條件
1.新辦評定殘疾等級
①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②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③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應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④2007年8月1日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施行以前發生的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不予辦理。
2.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並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3.調整殘疾等級
申請人為已經評定殘疾等級,並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
二、辦理材料
1.新辦評定殘疾等級:①個人書面評殘申請,內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的身份、負傷時間、地點、部位及詳細經過等;②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③公務員、人民警察新評需提供單位因公致殘證明以及編制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屬於因交通事故負傷致殘的,應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④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殘疾情況作出的醫學鑒定結論;⑤申請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張及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⑥《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
2.補辦評定殘疾等級:①個人書面評殘申請,內容包括入伍時間、退役時間、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詳細經過、在部隊未評殘原因等;②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③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④退役證件或退役軍人登記表;⑤申請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張及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⑥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殘疾情況作出的醫學鑒定結論;⑦《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
3.調整殘疾等級:①個人調整殘疾等級書面申請,説明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理由;②原批准殘疾等級申報審批材料和原殘疾證件;③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殘疾情況作出的醫學鑒定結論;④《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
三、辦理流程
1.新辦評定殘疾等級:
①提交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出具書面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併上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②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受理與審核。經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在報經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上報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評殘材料,退還申請人。
③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查。經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鑒定。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結論後,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殘疾等級標準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上報的評殘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④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公示、審批。
審核:(1)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2)對上報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逐級通知申請人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省級殘情醫學鑒定。省級醫學鑒定為終極鑒定。
公示: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申請人屬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繫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戶籍地村(居)進行,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公示情況進行收集,對公示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要時,省級或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派人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審批: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公示後反饋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辦理傷殘人員證件,逐級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或經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省級醫學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調整殘疾等級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上報的評殘材料,于收到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上報的評殘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⑤發放撫恤金。傷殘人員從被批准評定殘疾等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發放撫恤金,並及時錄入優撫信息管理系統。
2.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同新辦評定殘疾等級。(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殘疾等級標準的人員,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後,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逐級退還申請人。)
3.調整殘疾等級
①提交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交申請。
②其他程式同新辦評定殘疾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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