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回鄉定期補助
一、辦理條件
①服現役期間患有民政部《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試行)》(民發〔2011〕208號)中列舉常見慢性病範圍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②有原始病歷或服役期間在軍以上單位指定醫院就醫的相關醫療結論;
③《退伍軍人登記表》(複印件需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或《退伍證》原件有帶病回鄉相關內容的記載。
二、辦理材料
①本人書面申請;
②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③《退伍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指下列材料之一:A.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病例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B.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複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的原始病歷;
⑤《退伍軍人登記表》(複印件需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或《退伍證》原件有帶病回鄉相關記載內容的材料;
⑥加蓋有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指定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複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⑦戶口簿、身份證、退伍證姓名不一致的,應出具派出所證明其是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張。
三、辦理流程
①提交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②申報登記。經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出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到指定的醫院對其服役期間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由醫院直接送交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完整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基本信息,簽署申報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相關材料上報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③審批報備。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醫院檢查結果、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意見和所屬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報批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通知當地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給定期生活補助及享受相關待遇,並將每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情況於次年1月15日前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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