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等4份文件的通知
各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金融局:
為加強和規範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制定《福建省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福建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福建省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設施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加強退役軍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規範我省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服務站補助經費),是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退役軍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的通知》(閩委辦〔2019〕19號)的規定,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我省23個脫貧縣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工作人員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服務站補助經費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程式使用和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四條 省退役軍人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服務站補助經費,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省退役軍人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補助經費具體管理制度;編制補助經費支出預算和經費分配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補助經費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補助經費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監督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落實補助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退役軍人廳建立健全補助經費管理制度;組織補助經費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組織開展補助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補助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服務站補助經費具體管理制度;負責編制本級補助經費支出預算和經費分配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監控和自評,對補助經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健全服務站補助經費管理制度;組織本級補助經費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工作,審核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的經費分配方案,並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下達補助經費;組織補助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服務站補助經費的補助對象為我省23個脫貧縣所轄行政村(社區)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工作人員。根據各地實際和退役軍人分佈情況,退役軍人服務站服務工作可由縣級或鄉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具體方案報省退役軍人廳備案。
第七條 服務站補助經費的補助標準為每站每月200元。今後如有調整,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退役軍人廳于每年9月30日前編制次年資金分配和績效目標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縣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的增減變動情況對當年度補助經費進行結算。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廳按規定將服務站補助經費提前下達各縣。
第九條 相關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省級績效評價工作要求,將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退役軍人廳。省退役軍人廳應加強對服務站補助經費的全程跟蹤管理,加強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
第十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省退役軍人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服務站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服務站補助經費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財政收回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福建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有效解決困難退役軍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切實維護困難退役軍人的基本生活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幫扶援助專項經費),是根據《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5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閩退役軍人廳〔2021〕10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對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給予一次性、臨時性生活救助的專項經費。
鼓勵各地推動設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資金(或基金),落實安置地政府對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的職責。省級幫扶援助資金優先對已設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資金(或基金)的市、縣(區)困難對象進行援助。
第三條 幫扶援助專項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專項經費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四條 省退役軍人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幫扶援助專項經費,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省退役軍人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經費具體管理制度;編制專項經費支出預算和經費分配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專項經費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經費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監督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落實專項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退役軍人廳建立健全專項經費管理制度;組織專項經費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組織開展專項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專項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幫扶援助專項經費的補助對象為移交安置在我省且面臨特殊困難,無法通過現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現有政策制度保障後仍有較大困難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及其家庭。優先幫扶困難退役軍人中的“三紅”人員、抗戰老兵、抗美援朝老戰士,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及家庭,以及服役年限長且居住地在農村的退役軍人。補助對象原則上必須為已錄入全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服務系統的人員,3年內已享受幫扶援助專項經費補助的,申請人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作為幫扶援助對象:
(一)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不當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多次參加非法陳情的;
(四)不支援不配合管理服務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的。
第七條 幫扶援助專項經費支出項目範圍包括:困難老年退役軍人康養慰藉項目、困難退役軍人家庭大病醫療救助項目、失業退役軍人過渡性解困救濟項目和其他臨時救助項目。
第八條 幫扶援助專項經費項目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困難老年退役軍人康養慰藉項目
全省範圍內60周歲以上,因遭遇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性災難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老年退役軍人,給予一次性幫扶金1萬元。
(二)困難退役軍人家庭大病醫療救助項目
退役軍人及其未成年子女2016年起因患惡性腫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嚴重傷害的,在享受政策性醫療保障後,個人自付費用2萬元以上5萬元以內,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個人持有正規醫療票據給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個人自付費用5萬以上(含),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個人持有正規醫療票據給予1萬元一次性救助金。
(三)失業退役軍人過渡性解困救濟項目
有勞動能力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或創業失敗造成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業救助政策後仍有困難的退役軍人以及“零就業家庭”,對其個人或家庭給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金。
(四)其他臨時救助項目
其他可適用於援助的情形,由服務對象所在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根據摸底排查進行新增登記或其他相關單位(組織、個人)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申請,並按程式逐級報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認定後,結合實際開展包括資金、物資和專業化服務在內的多元化援助關愛活動。
第九條 幫扶援助專項經費按照個人申請、鄉鎮初核、縣級審核、市級復核、省級認定的程式逐級上報,認定符合省級幫扶援助條件的,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專項經費。專項經費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給幫扶援助對象。
第十條 省退役軍人廳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據我省困難退役軍人人數和分佈情況,編制次年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時對當年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幫扶援助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結算。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廳按規定將幫扶援助專項經費提前下達至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退役軍人廳。省退役軍人廳應加強對幫扶援助專項經費的全程跟蹤管理,加強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
第十二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省退役軍人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幫扶援助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幫扶援助補助經費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財政收回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設施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設施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與發展,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設施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由省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於支援:
(一)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改擴建、維修改造、環境整治美化和褒揚紀念宣傳、展陳布展、烈士祭掃紀念、紅軍(烈士)遺骸搜尋發掘保護等;
(二)優撫醫院、光榮院、軍供站等優撫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維修改造、設備購置更新(含巡診車、送餐車)、環境整治美化、重點專業科室建設等。
第三條 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堅持分級負擔、專款專用、嚴格監督、規範使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退役軍人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補助資金,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省退役軍人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制度;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和資金分配計劃,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監督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落實補助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退役軍人廳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組織開展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補助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負責編制本級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和資金分配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監控和自評,對補助資金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補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援項目和資金額度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市、縣(區)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本級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工作,審核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組織補助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下達。
(一)因素法:主要按照各地烈士紀念設施和優撫事業單位數量及服務對象數量、重點項目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等三類因素進行分配,並向革命老區、蘇區適當傾斜。其中:烈士紀念設施和優撫事業單位數量及服務對象數量佔30%(革命老區蘇區縣烈士紀念設施數量按上浮20%確定分配權重),重點項目因素佔30%,績效考評因素佔40%。各類因素具體指標可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二)項目法:主要按照省屬優撫事業單位年度項目建設和設備採購需求申請等進行分配。申報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第七條 補助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核和下達:
(一)省退役軍人廳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年度資金使用指導意見,明確年度資金支援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
(二)省退役軍人廳編制次年資金分配及績效目標建議方案,于每年9月30日前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廳按規定將補助資金提前下達各地,其餘資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預算後的60日內下達。
(三)各市、縣(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後,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及時使用資金,確保年度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四)各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匯總所轄縣(市、區)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報告及項目總結報告、年度優撫褒揚紀念工作完成情況和本年度重點項目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八條 省退役軍人廳按照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進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包括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投入效益、任務完成情況等,並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
績效評價和年度工作完成績效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調整政策、改進管理、分配預算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九條 補助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禁止用於一般性業務費、“三公”經費支出和與烈士紀念設施無關的宣傳經費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基建項目和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補助資金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同時,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由財政收回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順利推進,根據《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醫療保障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退役安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4〕18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安置補助經費,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保障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相關管理工作、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含離休職員)地方性補助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四條 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由省退役軍人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省退役軍人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退役安置補助經費具體管理制度;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退役安置補助經費支出預算和資金分配計劃,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監督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落實退役安置補助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退役軍人廳建立健全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管理制度;組織退役安置補助經費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組織開展退役安置補助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退役安置補助經費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負責編制本級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和資金分配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監控和自評,對補助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區)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本級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工作,審核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組織補助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離退休人員,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退休志願兵,下同)和無軍籍離休職員、退休退職職工。
第七條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相關管理工作經費來源包括: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服務管理機構經費。
(二)省、市、縣(區)財政安排的服務管理機構補助資金。
(三)軍隊負擔的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移交當年剩餘月份離退休經費、退休幹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資經費、離退休幹部和士官調整生活待遇當年經費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經費。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的結余經費、各級財政安排的慰問經費等其他收入。
第八條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相關管理工作經費支出範圍包括:
(一)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
1.基本離退休費,指發給軍隊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離退休費。
2.生活補助,指發給軍隊離退休人員個人的各項生活補助。
3.醫療費,指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醫療保障和醫療補助經費。包括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按規定准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4.離休幹部特需費,指國家定額補助、服務管理機構集中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
5.福利費,指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比例從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提取的,專項用於離退休人員各項福利的經費。
6.家屬、遺屬生活補助費,指發放給離退休幹部和士官的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7.其他費用,指用於開展對軍休幹部的走訪慰問、療養娛樂健身、書畫攝影、生日慰問、學習培訓等活動以及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醫療補助、因病生活困難幫扶費用;用於保障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含離休職員)享受安置地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和一次性撫恤金支出的費用。
上述第1項、第2項和第6項發給個人的經費要通過銀行發放,第3項中參加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代繳經費要及時代繳,其他費用由服務管理機構統一掌握,按規定開支。
(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支出
1.基本支出,指服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2.項目支出,指離退休幹部住房維修、機構開辦費等經財政部門批准的項目經費支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管理機構用房、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主要包括服務管理機構管理人員辦公室、為老幹部提供服務管理的活動室和醫療室等專門用房以及車庫等配套用房,以及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的購(建)房。
第十條 服務管理機構用房、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相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服務管理機構用房、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經費支出範圍包括:
(一)用於管理人員辦公室,為老幹部提供服務管理的活動室、醫療室等專門用房,以及車庫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擴建、新建、購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補助支出。
第十二條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含離休職員)地方性補助經費由省級和市級財政分別承擔50%。廈門市所需經費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含離休職員)地方性補助經費的支出範圍為安置地政府確定的當地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地方性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和無經濟收入遺屬生活補助。
第十四條 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的分配依據為:
(一)離退休人員經費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根據上一年度12月31日全國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中各地1984年1月1日以來接收的離休幹部、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離休職員、退休退職職工的人數和中央政策規定標準,分配下達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軍隊離退休人員經費。
(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
根據各設區市實際在崗在編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人員人數、現有保障車輛數、上一年度新接收軍休幹部和退休士官人數和無軍籍職工人數和中央政策規定標準,分配下達各設區市軍隊服務管理機構經費。
(三)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補助
1.安置地政府應按照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10%統一規劃建設服務管理機構用房。省級財政綜合考慮上年度審定的軍休幹部人數、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中央財政參考的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的各地辦公樓銷售價格等因素,分配下達各設區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補助資金。
2.2023年年底前,對2021年(含)以前省級財政已按項目法預安排補助經費但未結算的項目,應繼續做好項目結算工作。當年度下達的中央財政補助經費扣除當年度結算項目資金後仍有結余的,參照上述第1點的因素分配法分配下達各設區市。
3.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辦理項目結算工作,當年度下達的中央財政補助經費按照上述第1點的因素分配法下達各設區市。
(四)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補助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審核匯總的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人數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分配下達。
(五)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含離休職員)地方性補助
根據各地上報的上一年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含離休職員)人數和接收安置地政府確定的當地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地方性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和無經濟收入遺屬生活補助標準,按照50%的比例分配下達。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的基礎數據和經費需求,在本級預算中科學合理安排相關經費,保證退役安置補助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對軍隊劃撥的經費以及其他收入要嚴格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省退役軍人廳應按照績效目標加強對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的全程跟蹤管理,加強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績效評價和年度工作完成績效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調整政策、改進管理、分配預算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工作所需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同類事業單位並結合上級補助經費核定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統籌安排同級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預算,保障服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服務管理機構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統一規劃,可以採取改建、擴建、新建、購置等方式。各級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應會同軍地有關部門核定同級服務管理機構用房面積,按照服務管理社會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務管理機構用房的建設規劃,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離退休人員經費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結余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後,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服務管理機構固定資産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類登記入賬,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分工協作,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相關人員在退役安置補助經費審核、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收回相應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民政廳關於轉發〈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4〕16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地方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社指〔2014〕41號)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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