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64號)精神,決定從2022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紅軍失散人員和老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調整後的標準見附件,調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二、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達到每人每月770元。此次調整補助標準中,中央財政負擔20元,地方財政負擔30元。省、市、縣三級按7:2:1的比例分擔。
三、提高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含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和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達到每人每月895元。此次調整補助標準中,中央財政負擔20元,地方財政負擔30元。地方財政負擔的經費,省、市、縣三級按7:2:1的比例分擔。
四、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5元,達到每人每月645元。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五、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4元。此次調整補助標準中,中央財政負擔2元,地方財政負擔2元。地方財政負擔的經費,由省、市、縣三級按7:2:1的比例分擔。
六、提高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標準,調整後的標準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815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調標所需資金扣除中央負擔的25%外,其餘部分繼續按照《關於做好老黨員生活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閩委組通〔2006〕70號)確定的分擔比例,由省管黨費承擔60%,省財政承擔40%。
七、此次調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級補助經費另行下達。各級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要妥善安排應由本級負擔的經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及時、準確、足額地將撫恤補助金髮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八、廈門市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資金除中央補助外,其餘部分由廈門市自行負擔。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三屬”、紅軍失散人員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表
3.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表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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