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
閩民童〔2024〕70號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提高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並建立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閩民規〔2023〕7號)精神,從2024年7月1日起調整我省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與2023年我省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同幅度增長5.4%,調整後,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2213元,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1792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標準發放。
二、經費分擔。提高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所需經費,省級財政承擔部分按照各地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市、縣(區)財政承擔的部分應及時安排下達,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廈門市所需資金自行解決。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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