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22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局:
為規範和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進一步做好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工作,省財政廳、民政廳制定了《福建省省級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202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級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統籌各項救助業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指省級及以上財政安排用於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保護、孤兒(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民政廳按職責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補助資金籌集、分配審核和撥付。包括:會同省民政廳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指導民政部門開展補助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省民政廳負責省級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包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省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做好省級補助資金支出的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對相關測算因素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提出補助資金績效目標並組織跟蹤監控、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審核撥付、指導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申報、審核、發放、公開、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六條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用於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用於為特困人員提供救助供養資金,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特困供養機構集中供養人員支出包括:特困人員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電、氣等費用;服裝(被褥)費、生活必需品購買費、必要交通費、網路通訊費和零用錢等;提供照料護理、住院看護等服務支出;提供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醫療保險及社會捐助以外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支出;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其他費用支出。
(三)臨時救助,用於對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發放救助金、實物等臨時救助支出。
(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用於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等救助保護等支出。其中:
1.主動救助支出。主要用於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及救助服務點開展街面臨時救助;巡迴救助以及引導、護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支出。
2.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於為受助人員提供飲食、住宿、衣物、個人衛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的支出。
3.醫療救治支出。主要為受助人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受助人員死亡發生的喪葬等費用。
4.教育矯治支出。主要用於對受助人員進行教育、康復訓練、行為矯正、心理疏導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5.返鄉救助支出。主要用於為受助人員聯繫親屬,搜尋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協助或接送受助人員返鄉所需的交通、差旅等支出。
6.臨時安置支出。主要用於為暫時查不到戶籍、無家可歸的受助人員提供養育照料、生活護理等臨時安置和基本服務的支出。
(五)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保護,主要用於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的應急處置、救助幫扶、監護支援、精神關愛等社會關愛保護。
(六)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用於保障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孤兒,或年滿18周歲仍在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就讀的成年孤兒的基本生活支出。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支出,包括:
1.日常生活支出。主要用於孤兒飲食、日常生活所需的水、電、氣等支出;鞋服、被褥等個人日常生活用品支出;為孤兒提供照料、陪護、評估等支出,必要的交通、通訊、零花錢等支出。
2.教育文體支出。主要用於為孤兒提供教育、技能培訓、興趣培養、體育娛樂、心理健康服務、外出活動等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醫療康復支出。主要用於為孤兒提供醫療救治、康復服務、住院服務以及體檢等所需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大病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康復救助、慈善捐助、“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資助等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出;孤兒死亡發生的喪葬等費用。
(七)政府購買困難群眾社會救助服務,用於支援各類符合條件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困難群眾社會救助服務。各地政府購買服務所需經費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專項經費中列支,在專項經費中的列支比例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八)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用於對符合條件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給予救助,並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助。
(九)其他由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困難群眾救助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條 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一)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保護、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主要參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等。省級及以上補助資金可統籌用於各項困難群眾救助工作。測算公式如下:
某地分配資金=資金總額×該地補助需求×該地工作績效得分/Σ(各地補助需求×各地工作績效得分)
某地補助需求=該地城鄉低保補助需求+該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補助需求+該地臨時救助補助需求+該地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需求+該地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保護補助需求+該地孤兒保障補助需求
某地城鄉低保補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補助、以及孤兒保障補助需求主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省級補助標準以及省級財政補助比例等測算;某地臨時救助補助需求主要根據戶籍人口數、該地籌資標準以及省級財政補助比例等測算;某地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需求主要根據以前年度結余數和支出數測算;某地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保護補助需求主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該地老區縣數量佔比等測算。
某地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對象數量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信息取自民政部門的業務報表數據,各地戶籍人口數量取自省級統計部門公佈的最新數據。
各地工作績效得分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制定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績效考評辦法並通過考核確定。
為提高使用數據的科學性,省財政廳、民政廳在分配資金時,可對相關對象數量等基礎數據的年度增減幅度設定上下限,對異常或離散數據進行適當調整等;為保持對各地困難群眾救助工作支援的相對合理性,可適當對分配測算結果進行增減幅控制。
(二)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補助資金主要參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等。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市、縣(區)。預算年度開始後正式的資金和績效目標下達根據預演算法及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相關管理要求實施。
第九條 各市、縣(區)財政、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省級財政下達資金和績效目標後,合理編制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預算,將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配套的資金統籌使用,同時要注意盤活存量資金,加大結余資金消化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各市、縣(區)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轄區鄉鎮(街道)人口數量等因素,預撥一定額度的臨時救助備用金至鄉鎮(街道),確保鄉鎮(街道)在審批許可權額度內的臨時救助金及時、有效發放。
第十一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實際支出少於當年度省級財政補助的,省級財政將在下年度適當減少補助。對結余較大的,省級財政可按有關規定回收、調劑,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各地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救助服務。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低保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臨時救助金、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金原則上應支付到對象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應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金應統一支付到救助保護機構賬戶。低保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金原則上按月發放。
緊急情況下,臨時救助金可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直接發放到個人。對通過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臨時救助金,發放單位要逐一登記備案。
(二)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照料護理服務。按照委託照料護理服務協議,可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及時支付到承擔照料護理服務職責的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賬戶。
(三)集中養育的孤兒基本生活費應統一支付到兒童所在的福利院或救助服務機構集體賬戶。社會散居的孤兒基本生活費應按月支付到本人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各地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工作經費,不得用於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補助資金使用後按支出方向單獨記賬、分別核算。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取得的購買服務收入按相關行業財務會計制度管理使用。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民政廳要設置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作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中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第十五條 在預算年度結束或專項實施期滿時,省民政廳對照項目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將在績效評價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補助資金應納入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線上監管平臺管理,並做好資金髮放情況的公開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2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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