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接國家2016年本)的通知》

閩政〔2017〕21號

2021-03-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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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投融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國發〔2016〕72號),決定對《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對接國家2014年本)》(閩政〔2015〕18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予以印發實施,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除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項目外,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本目錄的核準機關是指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各級發改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具有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經信部門。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我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用海用島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海洋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三、要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範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作,規範項目準入,優化項目佈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構建更加科學、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準入標準體系,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行業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四、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級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産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援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對於煤礦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産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産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産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産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須具有動力系統等關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五、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管理。

  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各級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品質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許可權下放後,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七、對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八、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由廈門市按照《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有關要求另行制定。本目錄規定由設區市核準的項目,核準許可權不得下放;本目錄規定由市、縣(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到設區市級或縣(市、區)級核準機關核準。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十、本目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對接國家2014年本)》(閩政〔2015〕18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對接國家2016年本)

  一、按照規定須報國家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

  (一)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

  1.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

  2.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電站項目。

  3.核電站項目。

  4.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

  5.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産企業項目。

  6.特大型主題公園項目。

  (二)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

  1.水利工程:涉及跨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

  2.水電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3.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4.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産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5.煤制燃料:年産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

  6.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7.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幹線管網項目,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8.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幹線管網項目,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9.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10.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11.汽車: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産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産純電動乘用車)項目。

  12.民用航空航太: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

  13.外商投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14.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

  (三)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

  1.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産能力120萬噸及以上、500萬噸以下煤炭開發項目。

  2.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以下的項目和異地擴建項目。

  3.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

  4.煙草:捲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

  5.除主題公園、旅遊外的其他社會事業: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確定實行核準的項目。

  二、按照規定由省、市、縣(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

  (一)農業水利

  1.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2.圍墾:圍墾(包括灣週邊墾)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3.水庫: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庫容量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4.防洪工程:城區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設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5.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二)能源

  1.水電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以下的項目,以及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設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水電資源開發管理的有關規定核準。

  2.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3.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4.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發改委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5.風電站:由省發改委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髮指導規模內核準。

  6.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輸電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項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不涉及跨境、跨省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以及跨設區市的電網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按照國家及省裏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7.煤礦:煤炭開發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8.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9.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改擴建(不含異地擴建)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10.輸油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非跨境、跨省的油氣輸送幹線管網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11.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12.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發改委核準。

  (三)交通運輸

  1.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除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項目外)及其他鐵路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2.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規劃核準,普通省級幹線公路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規劃核準,其餘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3.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獨立鐵路橋梁、隧道項目(除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外)由省發改委核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以及跨航道海域、跨Ⅴ級及以上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4.港口碼頭: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和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沿海1萬噸級及以上其他泊位、內河300噸級及以上其他泊位和危險品碼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5.航道:10000噸級及以上通海航道和300噸級及以上內河航道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6.民航:新建通用機場項目和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四)原材料

  1.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石化産業規劃佈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3.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禁止建設。

  4.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經信委核準。

  5.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執行。除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産企業項目和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産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産純電動乘用車)項目外,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太: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

  (七)城建環保

  1.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發改委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城市有軌電車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2.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V級及以上內河通航段的項目和跨設區市建設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其餘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3.污水垃圾處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4.危險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5.城市燃氣利用(含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項目:由市、縣(區)發改部門核準。

  (八)社會事業

  1.主題公園:除特大型項目外,由省發改委核準。

  2.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産保護區內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準。

  (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外商投資本目錄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的規定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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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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