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7〕4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7〕4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福建省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 應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五條 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重大生産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六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許可權,由省政府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予以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對項目核準的範圍、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準目錄》將根據國務院修訂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國家發佈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應進行調整。
未經省政府批准,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核準目錄》確定的核準範圍和許可權。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和項目備案機關,是指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各級發改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具有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經信部門。
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除國家或省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備案機關備案。跨市、縣(區)建設的項目,由共同上一級備案機關備案。
第九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産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十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産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準、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和福建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平臺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週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準、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核準、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産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並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海域)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産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準的申請文件
第十八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報送。
第十九條 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發佈的文本格式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仲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單位接受委託編制有關文件,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核準的基本程式
第二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核準目錄》中的項目,應當按照《核準目錄》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準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併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省級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核準機關的意見;設區市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縣級核準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復徵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三十條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諮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二條 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準並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並説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三條 項目核準文件和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的格式文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的格式文本執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産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産生不利影響。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三十六條 除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和省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四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産業政策聲明。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備案機關發佈的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填寫相關信息,並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産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準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項目備案相關信息通過線上平臺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互通共用。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平臺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四十四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上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城鄉規劃、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臺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九條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 各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實現互通共用。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準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項目單位,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項目核準、備案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福建省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福建省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前款所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職能或政府賦予特許經營權的部門。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14〕41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2006〕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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