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61號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2號)第9條之規定,制定《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現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本《肥料登記資料要求》適用於由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肥料産品。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和床土調酸劑的登記資料要求,可參照本要求執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請者
申請者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産者。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産者可由其在中國設的辦事處或委託的代理機構作為申請者。
(二)登記類型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登記分四種類型:
1.臨時登記——經田間小區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示範試驗、試銷的肥料産品,生産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2.正式登記——在獲得臨時登記後,經田間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産品,生産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3.續展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産、銷售該産品的,生産者應當申請續展登記。
4.變更登記——在登記證有效期內,改變産品使用範圍、名稱和企業名稱等未涉及産品品質的,生産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三)申請肥料登記應當按照登記類型填寫申請表和提供相關資料
申請者所提供登記資料,應列出總目錄,包括所有資料的標題、排列位置和頁碼。
二、登記資料
(一)臨時登記
申請臨時登記,申請者應填寫《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的附表6-1),並提交下列中文資料(3份)及肥料樣品。其中,毒性報告、菌種安全鑒定報告可以在辦理登記時委託受理單位送相關或指定單位辦理;殘留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資料,如沒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産者基本概況
首次申請肥料登記,應提供肥料生産企業的基本情況資料。包括:
(1)工商註冊證明文件。
境內産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註冊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應包括申請登記的肥料類。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提交生産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簽發的企業註冊證書和肥料管理機構批准的生産、銷售證明,以及企業符合肥料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和在其他國家登記使用情況。這些證明文件必須先在企業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或由企業所在國(地區)外交部門(或外交部門授權的機構)認證,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企業所在國(地區)使館(或領事館)確認。
(2)生産企業基本情況資料。
包括企業的基本概況、人員組成、技術力量、生産規模、設計規模等。
(3)産品及生産工藝概述資料。
包括①産品類型、産品名稱、技術來源、主要有效成分;②産品劑型、可溶性、穩定性、品質保證期;③適用作物範圍以及對作物産量、品質、環境生態的影響;④生産基本設備和生産工藝流程簡述。
微生物肥料還應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種的來源、分類地位、培養條件、檢測方法、菌種安全性,以及産品中所使用菌種的鑒定材料、菌體、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資料。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還應提交在其他國家(地區)登記使用情況,産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學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學名、結構式或分子式。
(4)商標註冊證明。
商標註冊為非強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議生産者申請商標註冊。屬協議使用商標的,應提交商標持有者允許使用該商標的協議書等合法文件。
(5)無智慧財産權爭議的聲明。
2.産品執行標準
(1)境內産品,應提交産品執行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産品,産品的企業標準中各項技術指標,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企業標準必須提供産品各項技術指標的詳細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分析步驟、分析結果的表述、允許差等內容。分析方法引用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註明引用標準號及具體引用條款。
微生物肥料産品的標準,還應提供檢測用的微生物培養基配方、培養條件、菌體特徵等資料。
企業標準必須經所在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應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狀、品質控制指標和檢驗方法,以及企業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産品品質保證證明。
3.産品標簽樣式(包括標識、使用説明書)
産品和包裝標明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産品;所有文字必須合乎規範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於漢字,計量單位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産品標簽應包含以下內容:
(1)産品名稱(以醒目大字表示):應當使用表明該産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並符合下列條件:
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産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産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標名稱”或其他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本條①或②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2)預留肥料登記證號位置。
(3)産品執行標準號。境內産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4)有效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5)凈含量。
(6)生産者名稱和地址。境內産品,必須標明經依法登記註冊的、能承擔産品品質責任的生産者的名稱和地址。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應當標明該産品的原産地(國家或地區),以及代理商在中國依法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7)使用説明。按申請登記的適用作物簡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時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關注意事項。
(8)生産日期。如産品需限期使用,則應標注保質期或失效日期。如産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則必須標明産品的貯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標誌和貯存要求。對於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産品,應標注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説明,標注貯運注意事項。
(10)限用範圍。
(11)與其他物質混用禁忌。
對於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于10平方釐米的,標簽內容可僅為産品名稱、生産者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其他內容可以標注在産品的其他説明物上。
以上內容,(1)至(9)項是必需的,(10)和(11)項根據申請者申報的産品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是否需要。如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規範。
4.肥料效應小區試驗資料
境內肥料産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應提交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單位最近3年內(以受理之日為基準,下同)完成並出具的試驗資料;微生物肥料産品和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産品,應提交由農業部認定單位最近3年內完成並出具的試驗資料。登記肥料肥效試驗技術規程(暫行)見附件5。
肥料效應小區試驗資料包括:
(1)田間試驗肥料的樣品檢測報告。
由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肥料檢驗機構檢測出具。
(2)田間試驗報告。
報告應是與標簽(説明書)標明的産品主要功效相對應的、每一種作物1年2種以上(含)不同的土壤類型地區或2年1種土壤類型地區的試驗結果。
報告的格式和內容:
——試驗日期、地點、依據、單位(蓋章)和主持人簽名(中級以上職稱)。
——供試肥料的生産者名稱、産品分類、産品名稱、劑型、含量及來源。
——供試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時期、次數。
——處理、重復次數、小區面積和對照。
微生物肥料産品,試驗處理要有經強放射性輻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滅菌的産品作基質對照。
——土壤條件和氣候條件。
——試驗數據生物統計分析結果:1)對産量的影響;2)對收穫物品質的影響;3)對生態環境等其他方面的影響;4)對肥料效益評價,並推薦最佳施肥量範圍、最佳施用生長期和使用方法。
——産品特點和使用注意事項。
(3)作用方式和作用機制研究報告。
根據申請者提供的産品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是否提交。
(4)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在本國(地區)或其他國家(地區)的肥效試驗結果報告。
5.毒性報告
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出具的産品經口急性毒性試驗報告。
報告格式和內容:
——試驗日期、地點、依據、單位(蓋章)和技術負責人姓名(簽名)。
——受試肥料名稱(通用名、商品名)、劑型、性狀、含量、處理及來源。
——受試動物的來源、品係、數目、性別、體重範圍。
——染毒途徑、劑量分組、空腹時間及灌胃量。
——觀察期限、中毒症狀、死亡時間。
——半數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結論。
特殊産品根據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商有關部門確定是否提交或進行産品的其他類型毒性試驗。
6.菌種安全鑒定報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産品,應提交菌種安全鑒定報告。菌種安全鑒定統一送指定單位(見附件3)進行。
國家級菌種保藏機構出售的菌種,如提供有售出單位出具的安全鑒定報告,可免於進行菌種安全鑒定。
經安全鑒定的菌種,其微生物菌劑類産品可以免提交毒性報告。
根據安全鑒定的不同要求,菌種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免做安全鑒定的菌種,第二級為應做急性毒性鑒定的菌種,第三級為應做非病原微生物鑒定的菌種。對新出現不在菌種分級目錄範圍內的菌種,菌種安全鑒定分級要求由肥料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農業部確定。菌種分級目錄具體見附件4。
7.殘留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資料
根據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産品殘留試驗和提交有關資料。
殘留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資料包括:
(1)殘留試驗報告。
産品殘留試驗由農業部指定單位承擔,在2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以田間小區規範試驗方式連續進行2年。
報告格式和內容:
——試驗日期、地點、依據、單位(蓋章)和技術負責人簽名(中級以上職稱)。
——試驗肥料産品分類、産品名稱、劑型、性狀、含量及來源。
——應試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濃度)、時期、次數、器械。
——處理、重復次數、小區面積(或株數)和取樣時間。
——分析的項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檢測氣體排放量)。
——試驗地土壤的pH值、質地、有機質和各種養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氣候條件、耕作制度。
——所用殘留分析方法來源及回收率、變異系數、方法靈敏度(最低檢出量或最低檢出濃度)。
——試驗結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殘留量和時間的關係(即消解動態);常規使用量和高於常用量1.5—2.0倍條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層、水中的實際殘留量。
(2)殘留分析方法資料。
包括測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組成及其轉化物的分析方法。內容含原理、儀器、試劑、製作步驟(包括提取、凈化及儀器條件)、結果計算,以及方法來源。
(3)在作物中的代謝資料。
包括吸收、轉化、分佈、最終代謝物及其毒性。
(4)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在其他國家(地區)的殘留試驗數據資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農畜初級産品中的殘留量。
8.肥料樣品
境內産品由生産者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抽取成品肥料樣品並封口;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由産品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取成品肥料樣品並封口。
微生物肥料樣品數量不少於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樣品數量為檢驗用量的5倍。
9.初審意見
境內生産者應提交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資料的綜合初審意見,包括肥料效應試驗報告和企業資料真實性、規範性的認定,並附上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對肥料登記企業品質保證體系考察評分表”。初審的內容見附件6的附表6—4、6—5樣式。
(二)正式登記
申請正式登記,申請者應填寫《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的附表6-1),並補充提交下列中文資料(臨時登記已提供了詳細資料的,在正式登記時重復資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樣品:
1.生産者基本資料
(1)生産者註冊證明材料(見“臨時登記”的“生産者基本資料”部分)。
(2)生産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在原來基礎上補充企業新的發展變化內容。
(3)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補充在其他國家(地區)新登記使用情況。
(4)其他需要補充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2.産品執行標準
根據申請者在申請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産品品質標準及詳細分析方法資料。
3.産品標簽樣式(包括標識、使用説明書)
根據申請者在申請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應補充提交的新的標簽資料。
4.肥料效應示範試驗資料
提交由農業部認定單位(見附件2)最近4年內在2個以上(含)不同省完成並出具的示範試驗資料。原則上要求每種作物的示範試驗面積:經濟作物面積5畝以上、大田作物20畝以上,對照1-2畝。具體方案由承擔試驗的農業部認定單位與生産企業參照登記肥料肥效試驗技術規程(暫行)(見附件5)協商制定。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經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認定的産品或同一生産企業的相同有效成份、改變劑型且至少有1個産品已獲正式登記的産品,免提交肥料效應示範試驗資料。
肥料效應示範試驗資料包括:
(1)田間示範試驗肥料的樣品檢測報告。由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肥料檢驗機構檢測出具。
(2)田間示範試驗報告。報告應是與標簽(説明書)標明的産品主要功效相對應的、經臨時登記作物的田間示範試驗結果。
示範試驗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參考“臨時登記”的“肥料效應小區試驗”部分要求。
(3)作用方式和作用機制研究報告。根據申請者提供的産品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是否必須提交。
(4)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在本國(地區)或其他國家(地區)新的肥效試驗結果報告。
5.毒性報告
根據申請者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需提交的産品的其他毒性試驗資料。
6.殘留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資料
根據申請者臨時登記時提交的資料情況,由農業部確定需提交的産品殘留試驗資料。具體要求和做法與“臨時登記”的“殘留試驗及殘留檢測方法資料”部分相同。
7.肥料樣品
由産品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取成品肥料樣品並封口,其他具體要求和做法與“臨時登記”的“肥料樣品”部分相同。
(三)續展登記
1.《臨時登記證》續展
在《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兩個月前,申請者應當填寫《肥料續展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的附表6-2),並提交下列資料:
(1)生産者原登記證複印件。
(2)該産品在有效期內的使用情況,內容包括:使用面積、施用作物、應用效果和主要推廣地區等。
(3)品質復核樣品。此項僅是對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記證有效期內的品質抽查中不合格的産品要求。
對品質復核樣品的具體要求和做法與“臨時登記”的“肥料樣品”部分相同。
2.《正式登記證》續展
在《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兩六個月前,申請者應當填寫《肥料續展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的附表6-2),並提交下列資料:
(1)生産廠商原登記證複印件。
(2)産品使用面積、施用作物、應用效果和主要推廣地區等材料。
(3)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提供生産國(地區)最新批准生産和銷售的證明文件、産品説明書和産品品質標準。
(4)品質復核樣品。對品質復核樣品的具體要求和做法與“正式登記”的“肥料樣品”部分相同。
(5)國內産品提交生産者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四)變更登記
要求進行下述變更登記的,申請者應當填寫《肥料變更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的附表6-3),並提供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1.變更産品使用範圍的
應補充提交以下資料:
(1)生産廠商的變更産品使用範圍申請書和原登記證複印件。
(2)肥料效應小區試驗報告。變更産品使用範圍的作物在我國1年2種以上(含)不同土壤類型地區或2年1種土壤類型地區的田間肥效試驗資料。
(3)産品標簽樣式(包括標識、使用説明書)。
(4)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在其他國家(地區)相應的登記使用情況證明材料。
2.變更産品名稱的
應提交生産廠商的變更産品名稱申請書和原登記證複印件。
3.變更企業名稱的
應提交以下資料:
生産者的變更企業名稱申請書和原登記證複印件。
企業工商註冊證明文件。
其他與企業名稱變更相關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
1.轉讓已登記産品技術的産品登記
通過轉讓獲取已登記産品(正式登記或臨時登記)技術生産的産品,生産者開始只能申請臨時登記。登記資料可免提供“肥料效應小區試驗資料”,但應提交:
(1)合法的技術轉讓證明文件。
(2)按申請臨時登記要求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2.同一企業不同産品的登記
申請者應按産品分類提交登記資料:
(1)對屬同一類型有效養分含量不同的産品,除“生産者基本資料”和“毒性報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臨時登記資料”要求分別提交各個産品的詳細資料。
(2)對不同類型的産品,除“生産者基本資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臨時登記資料”要求分別提交各個産品的詳細資料。
附件1:免於登記産品目錄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産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複合肥。
附件2:農業部認定可承擔田間肥效試驗單位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中國農業科學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土壤肥料技術推廣機構
農業部確認的其他申請單位
附件3:農業部指定菌種鑒定及菌種安全鑒定單位
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國家級菌種保貯中心
農業部微生物肥料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農業部確定的其他單位
附件4:菌種安全鑒定分級目錄
第一級:免做安全鑒定的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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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瘤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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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orhizobium huakuii |
華癸根瘤菌(紫雲英) |
M. loti |
百脈根根瘤菌 |
Rhizobium etli |
埃特裏根瘤菌(菜豆) |
R. leguminosarum biovar viceae |
豌豆根瘤菌(蠶豆生物型) |
R. leguminosarum biovar phaseoli |
豌豆根瘤菌(菜豆生物型) |
R. leguminosarum biovar trifolii |
豌豆根瘤菌(三葉草生物型) |
Sinorhizob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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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fredii |
費氏中華根瘤菌(快生大豆根瘤菌) |
S. meliloti |
苜蓿中華根瘤菌 |
Bradyrhizob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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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lkanii |
埃氏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
B. japonicum |
日本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
B. liaoningense |
遼寧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
Azorhizob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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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ulinodans |
莖瘤固氮根瘤菌(田菁莖瘤菌) |
還包括尚未確定種名的,從一些豆科植物根瘤內分離、純化、鑒定、回接、篩選後在原宿主植物結瘤、固氮良好的根瘤菌,如花生、綠豆、沙打旺根瘤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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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生及聯合固氮微生物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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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otobac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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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hroococcum |
褐球(圓褐)固氮菌 |
A. vinelandii |
棕色固氮菌 |
A. paspali |
雀稗固氮菌 |
Beijerinckia indica |
印度貝氏固氮菌 |
Azospirill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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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ipoferum |
生脂固氮螺菌 |
A. brasilense |
巴西固氮螺菌 |
3)光合細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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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odopseudomon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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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s. Globiformis |
球形紅假單胞菌 |
Rps. Rutila |
血色紅假單胞菌(沼澤紅假單胞菌) |
Rps. Sulfidophila |
嗜硫紅假單胞菌 |
Rps. Viridis |
綠色紅假單胞菌 |
Rhodospirill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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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 Fulvum |
黃褐紅螺菌 |
Rp. Rubrum |
深紅紅螺菌 |
Rp. Salinarium |
鹽場紅螺菌 |
Rhodobacter capsulatus |
莢膜紅細菌 |
Rubrivivax gelatinosus |
膠狀紅長命菌(膠狀紅環菌) |
4)分解磷鉀化合物細菌類 |
|
Bacillus megaterium |
巨大芽胞桿菌 |
B. mucilaginosus |
膠質芽胞桿菌 |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
氧化硫硫桿菌 |
5)促生細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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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enibacillus azotofixans |
固氮類芽胞桿菌 |
P. polymyxa |
多粘類芽胞桿菌 |
6)酵母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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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da tropicalis |
熱帶假絲酵母 |
C. utilis |
産朊假絲酵母 |
Geotrichum candidum |
白地霉 |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
釀酒酵母 |
Sporotrichum thermophile |
嗜熱側孢霉 |
7)放線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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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ptomyces jingyangesis |
涇陽鏈黴菌(細黃鏈黴菌5406) |
Frankia sp |
固氮放線菌(弗蘭氏克菌) |
8)AM真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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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mus mosseae |
摩西球囊霉 |
9)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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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tobacillus sp. |
乳桿菌 |
Streptococcus lactis acidi |
乳酸鏈球菌 |
第二級:做急性毒性鑒定的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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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ill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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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licheniformis |
地衣芽胞桿菌 |
B. pumilus |
短小芽胞桿菌 |
B. brevis |
短芽胞桿菌 |
B. coagulans |
凝結芽胞桿菌 |
B. circulans |
環狀芽胞桿菌 |
B. subtilis |
枯草芽胞桿菌 |
B. sphaericus |
球形芽胞桿菌 |
Alcaligenes faecalis |
糞産鹼菌 |
Pseudomonas fluorescens |
熒光假單胞菌 |
Aspergillus niger |
黑曲霉 |
Aspergillus oryzae |
米曲霉 |
第三級:做非病原微生物鑒定的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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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ereus |
蠟狀芽胞桿菌 |
Klebsiella pneumoniae |
肺炎克魯伯氏菌 |
K. oxytoca |
産酸克魯伯氏菌 |
Enterobacter cloacae |
陰溝腸桿菌 |
E. agglomerans |
成團腸桿菌 |
E. gergoviae |
日勾維腸桿菌 |
Pseudomonas aeruginosa |
銅綠假單胞菌 |
Acinetobacter calcoaceticus |
乙酸鈣不動桿菌 |
A. baumannii |
鮑氏不動桿菌 |
Alcaligenes xylosoxydans |
木糖氧化産鹼菌 |
Proteus |
變形菌屬 |
Proteus vulgaris |
普通變形菌 |
Proteus mirabilis |
奇異變形菌 |
Erwinia sp. |
歐文氏菌 |
對假單胞菌屬,根據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情況具體分析確定。
附件5:登記肥料肥效試驗技術規程(暫行)
1.適用範圍和基本條件
1.1本規程適用於《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肥料産品肥效試驗。
1.2供試肥料的企業(或代理商,委託方,下統稱企業)必須提供産品對環境和人、畜無害的證明。
1.3 企業必須向試驗組織單位提供肥料主要組成成分,試驗組織單位有責任為其保密。
1.4試驗組織單位為農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單位。
2、試驗方案的設計
包括試驗處理、試驗小區、試驗重復等的設計。
2.1試驗處理
根據試驗目的、産品的組成成分、養分含量、作用機理、使用方法等設計試驗處理。設計試驗處理時,應充分與企業交換意見。
2.1.1微生物肥料(菌劑)
根據菌劑活性和肥料形態,設計試驗處理。
液態類:主要用於噴施、浸種、灌根、蘸根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設四個處理,即處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處理2[滅活後的微生物肥料(基質)]、處理3(噴施等量的清水對照)和處理4(常規對照)。
固態類:主要用於拌種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設四個處理,即處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處理2[滅活後的微生物肥料(基質)]、處理3(摻混等量的細沙對照)和處理4(常規對照)。
滅活基質的方法(2.1.1的處理2的製備方法):取有代表性的微生物肥料試驗樣品,一分為二,其中一份留作處理1,另一份經滅活處理,作為處理2。滅活處理採用強放射性輻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滅菌。經滅菌後的樣品要進行滅活檢驗,檢驗不合格的重新滅活,直至檢驗合格。
2.1.2特殊功能肥料
針對産品的特性設置試驗處理,試驗設計採取單因素差異檢驗。例如冠以XX長效肥料,試驗設計時針對其特殊功能"長效"設計試驗處理,至少設三個處理。即處理1(長效肥料),處理2(與處理1等養分的普通肥料),處理3(空白對照)。
2.1.3其他肥料
根據肥料的形態(即液態和固態)來設計試驗處理。
液態類:主要用於噴施、浸種、灌根、蘸根用的肥料,至少設三個處理,即處理1(試驗肥料)、處理2(等量清水對照)和處理3(常規對照);
固態類:主要用於拌種的肥料,至少設三個處理,即處理1(肥料加少量細土混拌)、處理2(與處理1等量的細土混拌對照)和處理3(常規對照)。
2.1.4 樣品檢驗
所有肥料必須提供肥料樣品,供保存備查和檢驗。樣品保存期為提供報告後三個月,三個月後如無異議可以銷毀。所有成分清單中所列項目必須檢測,特殊功能肥料根據其特性選定其他檢測項目。
2.2試驗小區
試驗誤差的大小與小區形狀和小區面積密切相關。沿著土壤肥力變異較大的方向增加小區面積能降低試驗誤差。適當擴大小區面積能概括土壤複雜性,減少小區間土壤肥力差異,降低試驗誤差。
2.2.1小區形狀
小區理想的形狀為長方形。但不是長寬比越大越好,小區過長,邊際效應增加,誤差增大。小區長寬比一般為2-5:1,具體如下:
——小區面積較大時,長寬比3-5:1;
——小區面積較小時,多用2-3:1;
——對於玉米,棉花等中耕作物確定小區形狀時,要保證小區寬度能留下足夠的計産行數或計産面積。
2.2.2小區面積
小區的面積一般在20-50平方米。
——水稻、小麥、穀子等密植作物面積可小些,20-30平方米;
——果樹、高梁、玉米、棉花、煙草等中耕作物小區面積宜大些,40-50平方米;
——處理較少,小區面積可適度增大;處理較多,小區面積適度減少。在丘陵、山地、坡地做試驗,小區面積宜小;平原和畈地,小區面積可大些。
2.2.3小區排列
田間試驗小區排列的基本原則是隨機排列。
2.2.4區組配置
小區採用長方形,使小區的排列方向與土壤肥力遞變方向垂直;區組形狀應盡可能取正方形,使區組排列方向與土壤肥力遞變方向相一致,保證同一區組內土壤肥力差異最小。
處理較少時,採用單排式;處理較多時,可採用多排式。
2.3試驗重復
肥料肥效鑒定田間試驗的重復次數一般不少於3次。
3.田間操作
3.1試驗地的選擇和準備
3.1.1試驗地的選擇
在氣候條件、土壤類型、土地肥力等方面基本上能代表供試作物生長的一般田塊。盡可能選擇地勢平坦,形狀整齊,土地肥力均勻的地塊,要保證試驗生長髮育所必需的條件,試驗地遇澇能排,遇旱能灌,旱澇保收。在坡地,要選擇坡度平緩,上下土地差異較小,灌溉條件較好的田塊。試驗地要避免原先曾經是道路、堆肥場所等,以免造成土壤肥力差異。
測試供試田塊試驗前土壤養分情況,包括有機質、全氮、有效磷、速效鉀、pH值及供試肥料標識上所涉及的各種中微量元素養分。
3.1.2試驗地整理
選擇土壤肥力相近的地塊後進行整地,然後按照試驗計劃中的田間佈置圖規劃分區;小區能單灌單排,避免串灌串排。小區面積準確,各小區位置適當。同時為保證試驗的安全和精確,在試驗田的周圍,根據不同情況,種植多行保護行。
3.2試驗方案的實施
根據試驗的方案和肥料使用方法(包括基施、穴施、拌種、醮根、噴施、追肥等方法),保證在相同的條件下進行田間操作。
3.3田間管理與觀察
3.3.1田間管理遵循"最適"和"一致"的原則,除施肥措施外,各項管理措施必須一致,且符合生産要求,由專人在同一天內完成。
3.3.2觀察記載
一般田間記錄觀察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詳見附表):
——試驗佈置情況,根據試驗的田間設計進行,要繪試驗佈置圖,並註明試驗地點、時間;
——試驗地形及土地情況:包括地勢高低,土壤質地,前茬種類和土地肥力水準,種植密度等,有條件或必要時,還應包括試驗地理化性質的分析數據;
——試驗田的栽培管理經過:整地、基肥、播種、追肥、澆水、中耕、培土以及防治病蟲害等都要求記錄在案;
——植物學性狀調查。
3.4收穫與計産
産量是判斷肥效優劣最重要的指標。收穫和計産必須做到不發生錯誤,正確反映試驗結果。
——試驗收穫時要求每個小區單打、單收、單計産,不能將幾個重復相同的處理小區混在一起,而失去重復的意義。
——收穫時,應先收保護行植株,並把它們運走。一般穀物,脫粒曬乾揚凈後再稱重,在天氣不良情況下也可以脫離揚凈後計重,混勻取其1公斤烘乾計算其曬乾率。甘薯、馬鈴薯收穫時,可隨收隨稱重,但要去除泥土,如果土地潮濕,可乾燥幾小時後再稱。
——棉花、番茄、黃瓜、西瓜等作物應分次收穫,每次收穫時各小區的産量都要單獨記錄並註明收穫時間,最後累加。
——室內考種樣本,應在收穫前按要求採取,並係標簽,記錄小區號,處理名稱,取樣日期等。
4.試驗數據分析及肥效評價
4.1試驗數據的分析
對小區的試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成對試驗採用T檢驗,判斷兩個處理的差異是否顯著;
——三個(或三個以上)處理時採用方差分析,如果差異顯著,用差數表示法(即PLSR法)進行多重比較,表示各處理間的差異顯著性。
4.2肥效的評價
4.2.1肥料肥效評價主要考核肥料(處理1)與空白處理(處理2)間産量指標差異,肥效評價主要:
——田間試驗結果總平均增産5%以上;
——田間試驗增産5%以上的試驗點佔總試驗點數的2/3以上;
——田間試驗單因子檢驗,差異達到顯著水準的試驗點佔總試驗點數的1/3以上;
——産品品質檢驗指標達顯著水準的試驗點數佔總試驗點數的1/3以上(考察品質指標,參照相關標準);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參照相關標準)。
4.2.2微生物肥料肥效評價主要考核微生物肥料與基質間産量指標差異來表示(指標同4.2.1),同時根據空白對照的産量指標與其他處理的差異,檢驗基質的肥效水準。
4.2.3肥料其他功效的評價,參照4.2.1進行考核。
5.試驗報告的撰寫
試驗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試驗來源和驗目的,試驗執行時間和地點、試驗地土壤條件、氣候條件、農業生産條件和水準,試驗方案和試驗處理,試驗管理,試驗原始數據及分析結果,試驗數據統計分析和結果檢驗,試驗效果包括增産效果、品質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結論、試驗執行單位、試驗主持人、報告完成時間,並加蓋單位公章。
試驗報告格式:採用科技論文格式編寫。
5.1材料與方法
——供試土壤
——供試肥料
——供試品種
——試驗方法
5.2試驗結果與分析
——不同處理對作物生物學性狀影響
——不同處理對作物産量及産值影響
——不同處理的投入産出比
——其他特殊項目分析
5.3結論
試驗報告要求:試驗報告必須于作物收穫後兩個月內完成,一式四份報委託單位。同時要註明試驗執行單位、試驗主持人、報告完成時間及單位公章。
1、試驗佈置
試驗地點: 省 地 縣 (鄉村農戶地塊名)
試驗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方法設計: 重復次數:
小區面積:長(m)X寬(m)=
小區排列:(採用畫圖的形式)
2、試驗地基本情況
試驗地地形:
土壤類型: 土壤質地: 肥力等級: 代表面積: (萬畝)
土壤肥力變化情況(測試與試驗有關的土壤養分):
試驗前:有機質(g/kg) 全氮(N:g/kg) 水解氮(N:mg/kg) 有效磷(P:mg/kg) pH
速效鉀(K:mg/kg) 鈣(CaO:g/kg) 鎂(MgO:g/kg) 有效硫(S:mg/kg) 硅(SiO2:mg/kg)
陽離子交換量(cmol(+)/kg)
有效態微量元素(mg/kg) Cu Fe Zn Mn Mo B
肥料含有的養分,試驗前后土壤養分的變化情況。例如鋅肥,測試試驗前后土壤養分鋅的含量。
作物品質的測定參照有關標準執行。
3、田間操作
供試作物品種、名稱、特性描述:
供試作物播種時間:
施肥時間和數量:
灌溉時間和數量:
其他農事活動及災害:
前茬作物名稱、施肥量、産量:
4、植物學性狀
描述作物的生長狀況:
5、試驗結果記錄
試驗處理 |
小區施肥情況 |
産量(Kg/小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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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1 |
重復2 |
重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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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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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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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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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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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處理 |
畝施肥情況 |
産量(Kg/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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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1 |
重復2 |
重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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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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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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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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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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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附表6—1:《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樣式
()肥料申字第 號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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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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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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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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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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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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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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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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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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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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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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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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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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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
發照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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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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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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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肥料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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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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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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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技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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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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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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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通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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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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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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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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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總人數: 其中高級: 中級: 初級: 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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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證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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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效期(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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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形態、外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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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效成 分 |
指標 |
含量% |
指標 |
含量% |
指標 |
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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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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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成 分 |
砷(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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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p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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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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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C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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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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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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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組 成 |
原料名稱 |
比例% |
原料名稱 |
比例% |
原料名稱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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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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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試用作物 |
地區 |
效果% |
施用方法 |
試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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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 品 工 藝 流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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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産設備 名 稱 型 號 數 量 |
|
在其他國家(地區)登記註冊情況(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 1.國家(地區): 登記日期: 2.國家(地區): 登記日期:
|
申請者委託辦理登記資料目錄(如毒性資料、菌種安全鑒定、田間試驗等): 1. |
2. |
3. |
4. |
5. |
6. |
申請者提交的登記資料目錄: 1. |
2. |
3. |
4. |
5. |
6. |
7. |
8.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表6—2:《肥料續展登記申請書》樣式
( )肥料續字(臨/正)第 號
企業名稱 |
|
||
産品通用名 |
|
産品商品名 |
|
原登記證號 |
|
原有效期(累計) |
|
經辦人 |
|
聯繫電話 |
|
續 展 原 因 ︵ 簡 述 ︶ |
|
||
提 交 的 續 展 登 記 資 料 目 錄 |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樣品品質復核結論 |
(檢驗報告附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産品使用不良記錄 |
(註明記錄的出處及提供單位)
年 月 日 |
所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正式登記證續展):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部受理單位綜合審查結果和建議: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説明:1.國內産品,續展臨時登記申請直接到農業部指定的受理單位提出、辦理;續展正式登記應先向所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提出意見後,再報農業部指定的受理單位辦理。
2.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産品,續展登記申請直接向農業部指定的受理單位提出、辦理。
附表6—3:《肥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樣式
( )肥料更字(臨/正)第 號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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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通用名 |
|
産品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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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記證號 |
|
有效期限 |
|
||||
經辦人 |
|
聯繫電話 |
|
||||
變更內容(如將原登記證的“ ”變更為:“ 。”):
|
|||||||
變 更 原 因 ︵ 簡 述 ︶ |
|
||||||
提交的證明材料目錄: 1. |
|||||||
2. |
|||||||
3. |
|||||||
4.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
部受理單位綜合審查結果和建議: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變更後登記證號 |
|
有效期限 |
|
附表6—4:肥料生産企業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條件考核表參考樣式
企業名稱:
産品名稱:
考核日期:
考核單位和人員:
序號 |
考核內容 |
記事 |
備註 |
|||
一、品質管理 |
||||||
1 |
組織機構設置合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 |
|
|
|||
2* |
有廠級領導主管品質,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品質管理。 |
|
|
|||
3 |
有明確的品質方針、目標,並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 |
|
|
|||
4 |
辦廠手續齊全。 |
|
|
|||
二、生産條件 |
||||||
5* |
有滿足生産需要的廠房及車間,設施符合條件要求。 |
|
|
|||
6* |
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原料庫及成品庫,庫房設施符合要求。 |
|
|
|||
7 |
有生産工藝流程圖,生産工序有操作規程,並能按操作規程組織生産。 |
|
|
|||
8 |
主要生産設備的類型和數量能滿足生産工藝的要求。 |
|
|
|||
9 |
輔助設施配套齊全,能夠保證正常生産和品質要求。 |
|
|
|||
10 |
關鍵控制工序有記錄,有完整的生産臺帳。 |
|
|
|||
三、品質檢驗 |
||||||
11* |
有專門的品質檢驗機構,場所固定,面積和房間滿足需要。 |
|
|
|||
12* |
有專職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持證上崗。 |
|
|
|||
13* |
有現行的成品檢驗標準。 |
|
|
|||
14 |
檢驗儀器設備齊全,滿足原材料主要指標和成品全項檢驗的要求。 |
|
|
|||
15 |
有計量要求的儀器設備須經計量部門檢定,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
|
|
|||
16 |
對每批原材料和成品進行檢驗,並有記錄。 |
|
|
|||
17 |
檢驗原始記錄有固定格式,設計規範,填寫清晰,有檢驗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 |
|
|
|||
18 |
每批出廠産品都有品質合格證。 |
|
|
|||
19 |
産品包裝袋材質應符合要求,包裝袋標識應符合要求。 |
|
|
|||
注:若廠尚未建立實驗室,應有委託相關單位,簽定協議。被委託單位應滿足第11、12、13、14、15、16、17條的要求。 |
||||||
四、規章制度 |
||||||
20* |
品質管理制度。 |
|
|
|||
21 |
品質責任制度。 |
|
|
|||
22* |
成品檢驗制度。 |
|
|
|||
23 |
不合格産品處理制度(有措施保證不合格産品不出廠)。 |
|
|
|||
24 |
生産管理制度。 |
|
|
|||
25 |
生産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
|
|
|||
26 |
産品存放及出庫制度。 |
|
|
|||
五、考核結果及意見 |
||||||
A項總數 |
B項總數 |
C項總數 |
||||
|
|
|
||||
考 核 意 見 及 結 論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説明:1.考核表由考核人員現場填寫。每條考核情況按“通過、基本通過、不通過”填寫,在記事欄中分別以“A”、“B”、“C”表示,並在備註中註明“B”、“C”項原因。“基本通過項目”指考核內容可以在一個月內通過整改達到“通過”要求的項目。
2.在“序號”欄,“*”代表“關鍵項目”。
3.綜合考核結論分“通過、基本通過、不通過”三種情況。“不通過”原則:(1)關鍵項目有一項不合格;(2)關鍵項目有二項(含)以上基本合格;(3)非關鍵項目有二項(含)以上不合格;(4)非關鍵項目有五項(含)以上基本合格;(5)基本合格加不合格項目(非關鍵項目)超過六項(含)。
4.綜合考核結論達到“基本通過”水準方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5.各省(區、市)可根據本省實際參照本表制定肥料生産企業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條件考核表,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備案後執行。
附表6—5: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初審意見表
生産企業: 登記産品:
1.品質管理 |
|
|
|
|
|
2.生産條件 |
|
|
|
|
|
3.品質檢驗 |
|
|
|
|
|
4.規章制度 |
|
|
|
|
|
5.肥效試驗 |
|
|
|
|
|
初 審 綜 合 意 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注:1.對企業第一次申報産品的初審意見,應在對企業生産條件、生産工藝、品質管理、産品特點、試驗效果等方面進行考察、核實的基礎上提出,並附《肥料生産企業生産條件考核表》。企業第二次以後申報産品的初審,重點是田間肥料效應的審查。
2.在初審綜合意見中應明確:①生産企業是否具備對申報産品的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的基本條件;②企業申報的生産者基本概況資料是否與生産企業的實際情況相符合;③承擔肥效試驗的單位和人員是否符合規範要求,試驗結果是否真實、可信;④綜合結論是否通過初審。
3.初審後的資料貼上封條後交由生産企業向部裏申報肥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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