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福建省土地監察條例〉兩項涉及行政復議的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2024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福建省司法廳廳長 林玫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福建省土地監察條例〉兩項涉及行政復議的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
第三十七條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管轄內容相衝突,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結論和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作出審計結論和意見書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內容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已有明確規定,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十四條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管轄內容相衝突,刪去第四十四條,並將其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福建省土地監察條例》的修改內容
第九條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內容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管轄內容相衝突,刪去第九條第六項“受理土地行政復議案件”的職責,並將序號(七)相應調整為序號(六)。
《〈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福建省土地監察條例〉兩項涉及行政復議的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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