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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5月29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2024-06-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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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鄭國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4年5月28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産組織領導和政府職責,細化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完善高危險作業和事故多發行業領域的有關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總體上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會同省應急管理廳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28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十七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海上作業安全生産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對海上作業安全生産作進一步細化規定。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條增加第一款規定:“在管轄海域內依法從事水上水下作業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作業方案,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二、關於低空經濟安全生産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低空經濟發展迅速,對生産經營過程中組織無人機表演、熱氣球觀光等新業態的安全生産問題,應當在條例中有所規定。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第三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等低空飛行物的飛行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根據人口密度、天氣狀況等安全因素,採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其他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部分條文作了拆分,條序作了相應調整,在此不一一説明。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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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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