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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閩臺關係檔案保護條例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08-1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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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九號

  《福建省閩臺關係檔案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閩臺關係檔案的保護,守護兩岸共同歷史記憶,發揮閩臺關係檔案在反映兩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種中的作用,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促進兩岸同胞心靈契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閩臺關係檔案調查、認定、收集、整理、保護、利用、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閩臺關係檔案,是指閩臺往來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證兩岸歷史淵源,體現兩岸交流交往,承載中華民族記憶,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

  (一)文書、信件、契約、族譜等;

  (二)個人及其眷屬或者相關親歷者的日記、回憶錄、口述資料等;

  (三)書畫、印章,匾額、楹聯、碑刻及其拓片等;

  (四)照片、錄音、錄影等;

  (五)反映傳統禮儀、民俗文化、紀念活動等的資料;

  (六)其他依法需要保護的歷史記錄及其載體。

  第四條 閩臺關係檔案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廣泛收集、科學管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其真實性、完整性、系統性和安全性,弘揚中華優秀文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閩臺關係檔案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閩臺關係檔案的保護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推進司法服務保障機制建設,加強閩臺關係檔案司法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閩臺兩地開展關於閩臺關係檔案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內容。

  鼓勵、支援閩臺宗親、鄉親、姻親利用閩臺關係檔案開展尋根謁祖、族譜對接等活動。

  台灣同胞在利用閩臺關係檔案時,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的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拓展傳播渠道,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佈公益廣告等方式,增強社會公眾的閩臺關係檔案保護意識。

  第九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建立由檔案、圖書、歷史、文博工作及其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閩臺關係檔案專家庫,為閩臺關係檔案認定、價值評估、保護修復、研究利用等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援。

  第十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調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閩臺關係檔案調查。

  單位和個人提供未經認定和公佈的閩臺關係檔案信息的,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

  第十一條 閩臺關係檔案實行認定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和公佈。

  申請閩臺關係檔案認定應當提交申請報告、所有權人同意申報的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使用權人出具同意申報的材料。

  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受理、材料審核、專家評審、認定公佈等方面為申請人提供便利。具體辦法由省檔案主管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和其他國有的收藏、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代存、複製等方式收集閩臺關係檔案。

  第十三條 鼓勵非國有收藏機構通過收集、整理、展示等方式積極參與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利用工作。

  鼓勵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積極宣傳閩臺關係檔案,通過收集、捐贈等方式,參與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利用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檔案館等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捐贈、寄存閩臺關係檔案。接受捐贈或者寄存的單位應當與捐贈者或者寄存者簽訂相關協議,依法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向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捐贈閩臺關係檔案的,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頒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錶示感謝;捐贈重要、珍貴閩臺關係檔案的,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接受捐贈的單位可以為捐贈者提供檔案修復、數字化處理、複製等服務。

  捐贈者對所捐贈的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以對所捐贈檔案的保護利用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對在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加強對閩臺關係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保護相關規定,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人員、設施、設備,及時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確保閩臺關係檔案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的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並及時向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非國有收藏機構和個人發現所持有的閩臺關係檔案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可能發生閩臺關係檔案損毀、丟失、滅失等情形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申請保護,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提供相應幫助,或者經協商採取指定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代為保管等措施,確保閩臺關係檔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時,經協商可以依法收購。

  第十八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經過認定的閩臺關係檔案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形成閩臺關係檔案目錄,推動建立專題數據庫,構建信息共用平臺,實現閩臺關係檔案數字化、信息化管理,推動數字資源共用利用。

  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閩臺關係檔案信息報送、專題數據庫建設以及共用利用等相關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閩臺關係檔案專題數據庫建設以及共用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閩臺關係檔案利用工作機制,發揮閩臺關係檔案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

  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建立閩臺關係檔案利用管理制度,簡化環節和手續,優化服務流程,依法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

  單位和個人持合法證明,可以依法利用閩臺關係檔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開展閩臺關係檔案研究開發、展覽展示、宣傳推廣和交流合作,服務閩臺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設,推動將重要閩臺關係檔案列入中國檔案文獻遺産名錄。

  閩臺關係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加強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藝術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合作,挖掘利用重要閩臺關係檔案資源,通過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舉辦展覽、創作文藝作品、開發文創産品等方式,共同對閩臺關係檔案進行研究利用。

  第二十一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佈閩臺關係檔案保管保護指引,通過組織舉辦公益講座、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展示體驗等活動,普及閩臺關係檔案保護知識,增強閩臺關係檔案的保護能力。

  第二十二條 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閩臺關係檔案,禁止非法出賣、贈送給境外組織和個人。

  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閩臺關係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前二款規定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閩臺關係檔案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閩臺關係檔案同時是文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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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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