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孟 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先後就糧食安全保障問題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闡述了加強糧食安全保障的重大現實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解決好吃飯問題始終是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2019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多次強調保障糧食安全問題;2020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又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作出重要指示,明確提出要加強立法,強化監督,採取有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但出臺尚需時日。在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出臺之前,地方從實際需要出發,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不僅符合國家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希望地方先行先試,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的要求,而且有利於加強糧食安全宏觀調控和適應當前糧食安全新形勢需要。因此,有必要儘快制定本《條例》。
二、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管理體制的問題
為了加強糧食安全保障管理,落實好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條例(草案)》從以下4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履行糧食安全主體責任(第四條);二是建立健全政府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糧食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三、六條);三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安全風險基金,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四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愛糧節糧、反對浪費宣傳教育,引導糧食經營者節約糧食、降低糧食損失損耗(第七條)。
(二)關於糧食生産、儲備、流通保障的問題
糧食的生産保障、儲備保障、流通保障是糧食安全保障重要內容。《條例(草案)》從以下4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糧食安全保障有關要求制定糧食生産指導意見,建設高標準農田,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並加大對糧食生産的扶持力度,培育新型糧食生産經營主體(第九至十四條);二是建立三級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體系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制度,加強糧食倉儲設施規劃建設,推廣應用綠色儲糧和信息化、智慧化等先進倉儲管理技術,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並明確政府儲備糧的品質標準、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許可權(第十五至二十五條);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為糧食經營者開展省際間和國際糧食産銷合作提供平臺和服務,建立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保護制度,規範糧食流通過程中糧食經營者的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行為(第二十六至三十八條);四是要求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食堂應當健全節約用餐管理規範和監督檢查制度,並對餐飲浪費行為予以勸導(第四十二條)。
(三)關於糧食品質保障的問題
為了加強糧食品質安全保障,避免不合格糧食流入市場,《條例(草案)》新設專章,從以下3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污染情況監控,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第四十三條);二是要求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品質安全檔案(第四十四條);三是建立糧食品質安全追溯體系和超標糧食處置預案,明確規定禁止用於食用用途加工、銷售的具體情形(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條)。
(四)關於糧食應急保障的問題
為了有效應對糧食安全突發事件,妥善處理糧食應急調控問題,《條例(草案)》從以下3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生産防災減災體系和糧食應急管理體系(第五十、五十一條);二是對糧食應急加工、供應網點建設作出規定(第五十二條);三是明確了應急預案啟動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第五十三、五十四條)。
(五)關於糧食發展促進的問題
我省是缺糧大省,為了促進我省糧食産業發展,《條例(草案)》新設專章,從以下3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産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十六條);二是建立糧食産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人才培養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支援糧食“五優聯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條);三是培育名特優糧食品牌,強化糧食地理標誌和商標保護,提升産品市場競爭力(第六十三條)。
(六)關於糧食安全監督管理的問題
為了加強糧食安全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從以下4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和糧食監管保障體系(第六十四、六十五條);二是建立糧食庫存檢查制度和舉報查處制度(第六十七、七十一條);三是推進糧食經營者信用體系建設,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第六十八條);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餐飲行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服務規範,引導餐飲經營者開展標準化服務,並將愛糧節糧教育納入學校課堂教學以及世界糧食日等宣傳活動(第七十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為了確保條例規定的有效實施,《條例(草案)》在現有法律法規涉及糧食安全保障法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從以下3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三至七十五條);二是明確違反設施保護規定以及編造、散佈糧食市場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第七十六、七十八條);三是借鑒國家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在補充完善糧食經營者違法行為以及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至八十一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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