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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2024-10-2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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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黃水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公平競爭制度是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大強調,要完善公平競爭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制定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關於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意見》《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建立健全競爭政策實施機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出明確要求。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實施新時代民營經濟強省戰略推進高品質發展的意見》,要求著力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制度,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通過制定本條例,有利於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二是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保證法治統一的現實需要。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進行修改,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規則制度,加大對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的懲治力度。我省現行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6年施行以來已有27年,對於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作效率、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辦法》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規定不一致。通過制定本條例,有利於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各項制度機制,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為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奠定堅實的法治根基。

  三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品質發展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但仍然存在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公平競爭意識尚待提升、部分領域存在不當準入限制、要素市場發展需進一步提升等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通過制定本條例,有利於固化和提升我省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作用,促進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推進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逐步完善公平競爭法治環境,持續優化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不斷提升公平競爭社會環境,推動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推進高品質發展。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草案)》採用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公平競爭審查、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環境建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分為7章,共45條。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促進公平競爭職責的問題

  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需要政府、部門及行業組織共同發力,形成合力。為此,《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公平競爭要求,依法保障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履行法定義務(第三條);二是明確政府職責,建立健全促進公平競爭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平競爭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三是明確行業組織職責,開展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引導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第六條);四是明確宣傳引導,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政策措施,採取多種方式宣傳解讀,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第七條)。

  (二)關於公平競爭審查的問題

  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是健全完善公平競爭制度,保障公平競爭、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審查範圍,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八條);二是明確審查主體,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負責起草的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多個部門聯合製定或者以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第九條);三是明確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審查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式(第十條);四是明確審查標準,確定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生産經營成本、生産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以及例外適用情形,要求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三)關於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問題

  防止行政性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於為各類市場主體發展創造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和更加優良的競爭環境,提高市場經濟整體競爭品質和水準。《條例(草案)》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行為,列舉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等八項禁止性行為(第十四條);二是明確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對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網路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七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三是明確對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促進公平競爭環境建設的問題

  創造公平競爭、競相發展的環境,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創新創造的源泉,也是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品質發展的必然要求。《條例(草案)》從五個方面對促進公平競爭環境建設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將公平競爭工作納入法治政府、績效考評等評價體系,開展公平競爭狀況評估,適時對政策措施進行清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信用監管機制,加強對新型經濟形態中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進行研究(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進行監督處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四是經營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規範自身公平競爭行為,自覺抵制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第三十三條);五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經營者依法競爭,協助監管部門查處涉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監督管理的問題

  加強對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管理,有利於促進高品質發展。《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保障被調查經營者、利害關係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並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調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二是在開展調查時,可以依法採取進入經營場所檢查、詢問被調查者等措施(第三十七條);三是監察、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線索的,可以將相關線索材料移送監管部門(第三十九條);四是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經調查認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佈(第四十一條)。

  此外,《條例(草案)》對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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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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